时间:2021-12-01 来源:网络
情侣之间分手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一方感觉过不下去了,是可以提出分手的。近日,一江西女孩在杭州打拼,跟男友同居期间,独自在杭州买房,分手后遭男友要分一半房产, 男友称要赔他“青春损失费”。 此事件一曝光,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具体情况如何,赶紧随小编一起了解看看吧!

资讯详情 :同居4年后分手,男方认为自己拥有同居期间女方出钱买的房子的一半份额,到法院起诉要求折价补偿。11月29日,从杭州西湖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上诉后,杭州中院日前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西女孩小花(化名)在杭州从事服装批发多年。2016年,25岁的她经介绍认识同乡小李(化名)并确立恋爱关系,小李当年也到杭州,两人同居。此后,小花自己以50余万元首付款买下杭州一套价值200多万元的房屋,并出资装修、独自还贷。2017年初,两人在老家摆喜酒,但一直未登记结婚。
2020年两人分手,小李提出需赔他“青春损失费”,小花表示可以补偿13万,小李坚持要21万,并于年底诉至法院,以两人同居期间小花买的房子属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折价补偿他103万元。
庭审中,小李认为,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他还参与小花店里的打包、送货等经营活动,房屋装修、按揭还款等都来自店里的经营收益,应为共同所有。小花表示,认识小李前她就与朋友合伙做服装批发,小李来杭州后没有稳定工作,便让他来店里打包并付工资,直到其转做网约车司机,“共同经营”并不存在。
法院审理认为,同居期间一方获得的财产,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小李对“共同所有”负有举证责任。据现有证据,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前小花就经营服装生意,有较独立的经济基础;店铺使用的是小花合伙人名下的账号,小花辩称“合伙人不是小李”有合理性。小李为店铺打包、送货,只能证明其对经营付出劳务,小花已为此支付报酬,是雇佣关系;小李没有实际出资或对经营事项具有决策权,不构成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所得”的分配权益。
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本案原被告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
法律分析
首先,双方虽举办了婚礼,但是在法律上双方并不是夫妻关系。根据民法典,双方之间建立夫妻关系的开始时间是从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而所谓的婚姻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是指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男女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民政局登记在册,由民政局发给结婚证书,从此男女双方互为夫妻关系。
其次,既然双方之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举办了婚礼,那么双方也不是合法的夫妻,只是同居的关系,也就没有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说,在法律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的双方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双方不具备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规定所谓的青春损失费,但是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返还彩礼的规定。有时候,对于不讲道理的当事人来说,受法律约束远远不够,有时候还需要道德力量。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