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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南京外卖员遇车祸公司拒绝工伤赔偿

时间:2022-01-05 来源:网络

  外卖小哥送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是第一次出现在新闻上了。近期,南京外卖员遇车祸公司拒绝工伤赔偿。报道一出,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外卖员也是高危行业啊,不仅会被用户骂,人身安全也是很不安全啊。具体情况如何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南京外卖小哥马林(化名)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赔偿时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南京中院日前审结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判决马林与某信息科技公司间构成劳动关系。

  2019年9月,马林进入某信息科技公司工作,从事骑手一职,双方签订《个人劳务合同书》。马林负责在南京区域内配送公司承接的餐饮、文件等物品以及提供代购物、代缴费、钟点工等劳务,每天9:30至21:30要随时接受劳务,工资月结。某信息公司与外卖平台系合作关系,负责承接外卖平台的餐饮配送业务。

  2020年2月,马林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致右大腿骨折、左手手腕骨折。由于某信息公司未与马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保,双方就工伤待遇产生分歧,马林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辩称,马林是兼职骑手,双方曾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系劳务关系。

  据南京多部门颁发的《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外卖骑手分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专送骑手又分全日制、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对全日制骑手,配送合作商应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劳务合同书》内容,建邺区法院认为马林属于全日制骑手,被告应与马林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均是适格主体,根据《个人劳务合同书》、银行流水,并结合双方陈述,能证明马林受某信息科技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外卖派送,某信息科技公司据此发放报酬,马林的工作内容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案例

  外卖小哥送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多处骨折,申请工伤赔偿时,餐饮管理公司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近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外卖小哥与餐饮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江苏省宿迁果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管理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食品制售及外卖送餐服务等,并接受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委托,对天长地区饿了么平台进行管理,拉扎斯公司向其支付代理费用。2019年9月,刘某自备交通工具,开始在天长市秦栏镇从事饿了么平台外卖配送工作,餐饮管理公司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并为其购买了雇主责任险。2020年3月,刘某骑电动车送外卖途中被车撞倒,造成多处骨折。为认定工伤,刘某向天长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2021年5月,天长市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刘某与餐饮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餐饮管理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提出刘某从事的外卖派送工作是其自愿在饿了么合作平台注册加入,并根据平台指派接单、送单,原告对其如何接单、接单多少等相关配送服务过程不做管理,仅根据平台记录的送单量等劳务成果计算劳务费,故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属认定事实错误。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刘某与餐饮管理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刘某提供的劳动是外卖配送,属于餐饮管理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刘某的劳动报酬由餐饮管理公司按月发放而非饿了么平台;刘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需着统一服装,接受工作规范管理。同时,从刘某所在的“秦栏全职骑手微信工作群”中可看出,日常有专人对骑手进行管理,发布涉及考勤、值班、请假、补贴加激励方案等通知。从刘某所提交的工资表可看出,其工资组成包含满勤奖、单量提成、差评扣款、好评奖励、冲单奖等。上述事实证明,刘某与餐饮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法院依法驳回餐饮管理公司诉讼请求。

  送外卖出车祸算工伤吗?

  送外卖出车祸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外卖员出车祸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算工伤。车祸猛于虎,不管是外卖员还是行人 所有的驾驶人都要谨慎驾驶,文明出现。毕竟生命很可贵,没了就没了。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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