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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被判刑!因购买“三无”船舶改装吸沙船盗采海砂共计73978吨

时间:2023-06-15 来源:网络

  非法采矿,不仅会造成国家资源损失,也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近期,多人被判刑,因购买“三无”船舶改装吸沙船盗采海砂共计73978吨。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那么,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江苏省检察院通报全省检察机关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犯罪典型案例。

  灌云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中,为了非法牟利,被告人朱某某指使王某(已另案判决)从金某某(已行政处罚)处购买一艘“三无”船舶,私自改造成船舷两侧各4台吸砂泵,荷载1500吨左右的吸砂船。后又自行购买一艘“三无”船舶,私自改造成船舷两侧各7台吸砂泵,荷载3000吨左右的吸砂船。

  2019年2月至2021年3月,在未取得山东海域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朱某某组织尹某某等人前往山东省日照市、青岛市海域盗采海砂共计73978吨,非法获利596万余元。期间,尹某某负责驾驶采砂挖掘机、购买、运送物资、船员考勤等,杨某某等2人负责采挖、运输,张某某等10人分别在不同时间实施装卸等辅助行为。海砂抵岸后,由王某某负责销售至搅拌站,在未经正规清洗搅拌后直接流入建筑市场。2021年3月18日,连云港灌河海事处灌云海巡执法大队在海上巡逻时,发现上述可疑吸砂船,现场抓获尹某某等人,查扣海砂2215.87吨。

  灌云县检察院提前介入现场查看,发现涉案船舶系“三无”船舶,经改装后专门用作采砂,属于犯罪工具,遂建议海警局对涉案船舶进行没收并依规处理。2022年12月12日,连云港海警局对涉案船舶及吸砂泵进行了拆解、拍卖。

  在审查起诉阶段,灌云县检察院根据在案事实证据,认为朱某某组织策划实施盗采海砂,系主犯;王某某销售海砂,系从犯;尹某某等3人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或提供其他帮助行为,系从犯。张某某等10人领取的工资虽不属于高额,但除提供一般劳务外还有其他开采、装卸等实质性帮助行为,应当作为犯罪进行追诉。综合考虑10名雇员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且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1年9月8日,灌云县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等10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对被不起诉人员行政处罚,后被采纳。

  2021年9月8日,灌云县检察院依法对朱某某等5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灌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朱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至一万不等。朱某某承担海洋矿产资源损失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64万余元,王某某在32.011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朱某某、王某某提出上诉,后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案件办完了,检察机关的履职却并未结束。灌云县检察院继续延伸检察触角,结合办案,加强与海警局的沟通和协作,围绕海上刑事犯罪打击、海洋行政执法、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修复补偿等方面会签文件,明确海上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建立健全信息资源通报及反馈、侦查活动提前介入、公益诉讼、海上诉源治理、重大敏感事项沟通会商等协作配合机制,共同推进海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检察力量守护一方生态安全。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就会认定构成犯罪要接收刑事处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包括以下情形: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以及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非法实施采矿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综上所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从拒绝非法采矿做起!如果你发现身边有类似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应该及时报警处理!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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