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调工作期间高温补贴该不该有?标准如何?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件高温补贴案给了劳动者一个人性化的标准。 周某系某钢结构公司的老员工,但2009年5月至2010年7月间被调至湖南娄底工作,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间又被调至天津工作。后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周某遂起诉该公司,其多项诉请中有一项为2008年至2011年高温补贴1090元。 依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被告认为,因为原告在2008年至2011年间仅有两年多时间在重庆工作,可以享受高温补贴,而其在湖南娄底、天津工作的时间段则不应享受。 承办法官经查询发现,湖南娄底、天津两地均没有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且从常情上看天津的夏季比重庆凉爽,而湖南娄底的酷热情况则与重庆相当。 就现有法规、证据而言,无法支持周某在外地期间的高温补贴,但基于《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立法本意,即理解、体谅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艰辛,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地否定原告诉请,而是展开了调解工作,引导当事双方尤其是被告尊重事实、将心比心,促成双方达成了共识:周某在湖南娄底工作期间参照重庆标准给予高温补贴。 最终,承办法官参照重庆市的高温补贴标准,针对周某诉请,裁判被告某钢结构公司支付周某高温补贴共计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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