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0 来源:网络
日前,一男子因出租3张银行卡,被判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总有些人就是抵挡不住金钱诱惑,做触碰法律红线的事情。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2年12月,被告人孙某在某QQ群内从其他人的聊天得知可用银行卡帮忙转赌球资金赚钱,通过出租银行卡用于收取、转移“世界杯”网络赌球资金可获利。被告人孙某主动联系对方后,将其名下的3张银行卡出租用于转移网络犯罪资金。
经调查,被告人孙某出租的三张银行卡共转入资金162万余元,被告人孙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
经查询,被害人张某、王某、吴某、高某、冯某5人分别被消除不良征信、解除注销“京东白条”协议、下调“京东白条”利率等方式被诈骗的资金转入被告人孙某出租的3张银行卡中。
裁判结果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孙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赌博、诈骗等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及密码为信息网络赌博、诈骗平台提供转账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非法出借、出租或者是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常见表现形式。该类案件的犯罪人员多数系初犯,且犯罪低龄化现象突出。尤其是不少没有收入来源,甚至缺乏社会阅历的在校学生在消费主义的诱惑下,看到出售两卡即可赚“快钱”的消息不惜铤而走险。甚至还有很多人尝到甜头后,招揽亲戚朋友收购两卡。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
案例
2023年6月10日孙某某在德令哈某信息平台上浏览到“刷流水,可以办理贷款”的广告后,主动添加对方微信账号,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本人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及K宝、绑定的手机卡交由上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后违法嫌疑人孙某某被德令哈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经调查,违法嫌疑人孙某某对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供认不讳,其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德令哈市公安局依法对孙某某给予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非法出借、出租或者是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常见表现形式。我们应该抵制这样的违法行为,如果你身边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请跟有关部门及时举报。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