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11 来源:网络
生活中有苦闷有烦恼总喜欢小酌几杯,但千万不可贪杯,否则喝大了很容易做出一些让自己后悔莫及的事情,比如“划车”,酒后划车的新闻频发,甚至有人还因此遭遇了“牢狱之灾”,可能有网友想说:赔偿事主不就可以了吗?为什么会构成犯罪呢?小编结合相关案例为您解析。
今日热点:近日,湖北黄冈,黄州区50多辆车被划伤,造成经济损失近10万元。民警调取监控锁定33岁的嫌疑人史某,并在其家附近蹲守。民警抓捕时发现史某年幼的女儿在家,遂将史某约出门询问,但他拒不交代。民警在史某家发现其作案时穿的衣物,并给他看监控视频,史某这才承认。 目前史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相关案例】
案情回顾
胡某某于2016年5月8日17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某小区内散步时,因气愤他人占道停车,遂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停于该小区22栋路边的四辆汽车的左侧车身划伤,其欲逃离现场时被车主王某某拦住,后民警赶至将其抓获,查获钥匙等作案工具。
胡某某只是用车钥匙将车划了,为什么判了故意毁坏财务罪呢?
请听小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回溯上文案例,检察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如下:
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以春故意划伤、毁坏他人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以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钥匙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小编想说:遇事务必冷静,因工作与同事发生口角仍不反思,靠毁坏他人财物来发泄内心愤怒又能解决什么问题呢?轻则赔偿,重则坐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本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