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1 来源:网络
男子因在微信群中谩骂邻居,法院判决男子群里道歉,赔偿2000元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骂人的代价,所以说人不要太嚣张太为所欲为了。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赵某和王某是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王某在业主群中辱骂赵某,最终海淀法院判决王某在业主群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赵某诉说,邻居王某在400多人的业主群中用侮辱性语言辱骂他,于是要求王某停止侵犯名誉权,当面道歉,并在微信群中发出道歉信,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王否认虐待赵,他说他在微信群中的言论没有明确针对赵,使用的名字是“赵晶晶”。王还说,他已经向绰号“赵晶晶”的人道歉,“赵晶晶”原谅了自己,也可以向法院提供道歉。王坚持说,他没有侵犯邻居赵的名誉权,拒绝道歉。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王某在包括400多名成员在内的业主中公开用强烈侮辱性的言语对赵某进行负面评价,足以影响赵某的社会评价,损害他的精神,这显然构成了对赵某的侵犯。王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赵晶晶”的现实存在。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王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案例
据平安吉林,近日,吉林白城,男子韩某为替朋友出气,在微信群里辱骂同村居民,辱骂时间长达5分钟,语言粗糙,气焰嚣张。同村居民认为韩某此举给自己造成极大心理伤害,随即报警。
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综上所述,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遇到有人在网络上(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微博……)捏造虚假事实或者发布有损我们名誉的侮辱性言论信息时,我们可以借助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停止对我们名誉和人格的侵害。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