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6 来源:网络
近期,上海首例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刑事案判了 ,9人获刑6年至1年不等。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支持维权。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7月26日消息,为牟取利益,苏某某、林某某经商议,决定复刻并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于是,二人成立包装制品公司,租赁4处生产、仓储场所,陆续雇佣7名小工,从事扫描、美化修图、排版、印刷、装订、客服、发货及售后等工作,共制作《来电》《群星》等130余种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经审计,已销售金额达475万余元,未销售盒装剧本97种,共计46760盒,待销售金额达320万余元。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苏某某、林某某等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苏某某、林某某系主犯,7名小工系从犯。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苏某某、林某某等9人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盗版作品,侵权产品已销售金额达475万余元,待销售金额达320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坦白、从犯、预缴部分罚金等情节,法院判处上述人员有期徒刑6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187万余元至3万余元不等。
案例
成都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向日本某推理小说家购买了其创作的推理小说的改编版权。通过精心改编和设计,该公司制作了小说同名的“剧本杀套盒”,向市面发售。小说“剧本杀套盒”封面有工作室名称、作者姓名,内有组织者手册一册、带有角色绘图封面的角色剧本六册和信件卡、线索卡、技能卡若干张,都是根据剧情和游戏体验需要设计制作的。同时,该文化传播公司作为作者和著作权人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了作品某小说。
后来,文化传播公司发现,在网络购物平台上,一家经营部未经许可,私自复制并在平台店铺内低价出售某小说电子版。该公司认为,该经营部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文化传播公司的署名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某小说系“剧本杀”作品,是强调互动类的桌游游戏,玩家及店家都会接受专业的剧本内容和游戏环节指导。如果没有正版剧本的指导和答疑,将造成玩家对剧本的错误理解和游戏的糟糕体验。经营部的侵权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作品的网上评价,并且已经严重到让小说作者方面收到了大量的网络暴力和质疑。
随后,该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将经营部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和因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0元。
被告经营部提交答辩状称,其已于2022年10月8日通过平台将店铺过户转让,文化传播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经营部经营期间。另外,过户前仅销售了4单,经营获益仅13.99元,按照惩罚性赔偿5倍也就69.95元,没有给文化传播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网上还存在其他平台其他商户售卖文化传播公司作品的行为。
武侯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文化传播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经营部是否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情况,并特别考虑“剧本杀”需要作者根据角色属性和剧情发展撰写针对不同角色的剧本,具有一定的创作难度,且“剧本杀”具有一定的“一次性使用”特点,侵权盗版的存在会挤压原创作品的市场空间。另外,案涉“剧本杀”配套有美术图片、音视频文件以进一步形象化、细节化作品内容,并配套有勘误、防杠指南、更新版组织者手册以进一步指导使用,而经营部对此全部未经许可提供,酌情确定经营部赔偿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武侯法院判决经营部赔偿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驳回文化传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随着以“剧本杀”为代表的剧本娱乐产业快速发展,围绕“剧本杀”,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这起案件是武侯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剧本杀”的侵害著作权的案件,通过对剧本杀套盒产品整体进行分析,以“剧本杀”核心要素是剧本、其作品的内容分散不影响整体性表达的特点,将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
法官表示,原告合法购买小说的版权,创作出剧本及配套道具后,又及时申请登记了作品版权,这些举措都有利于保护作品版权。在发现经营部未经许可出售盗版“剧本杀”套盒后,文化传播公司积极取证,起诉经营部和平台,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值得鼓励。
综上所述,如果你也遭遇类似的事件,可以跟有关部门举报。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