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27 来源:网络
我们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是有可能因为情感纠纷对他人产生不满情绪的,但也仅限于心里不满,但还有一小部分人会因此钻了牛角尖甚至走上杀人的违法犯罪道路。那么,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金牌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今日热点:2021年4月8日,峥峥在单位被男同事刘某持刀杀害。泰安市立医院门诊病例显示,峥峥头颅严重畸形,头面部、胸腹部及四肢可见多处开放伤口,部分器官外露。当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峥峥已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心音消失,无自主呼吸。案发后,刘某驾车离开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据了解,峥峥入职期间,已有家室的刘某曾多次骚扰并以自杀威胁的方式追求她,但均遭到峥峥明确拒绝。就在峥峥遇害的前一个月,刘某将刚下班的峥峥强行带走,并拿刀威胁她。事后,刘某曾写下保证书称“我彻底认识到感情不能是一厢情愿,以后绝对不会再纠缠峥峥”。事发201天后,峥峥的家属接到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该案将于2021年10月29日开庭审判。峥峥家属表示希望严惩凶手,让峥峥早日安息。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较为特殊,要慎重认定处理:
一、大义灭亲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应由司法机关处理,我国不承认大义灭亲的行为,对实施大义灭亲的行为,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被杀者在被灭亡前大多存在严重的过错的行为,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二、安乐死
我国不允许实施安乐死,实施该种行为仍然涉嫌违法犯罪。
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提供治疗,以减轻其痛苦。即使患者自愿请求对其实施安乐死,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患者的自愿行为也不能免除刑事处罚,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三、相约自杀
相互约定共同自杀,因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一方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一方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幌子,诱骗他人自杀的,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四、强迫、引诱他人自杀
自己不直接动手,通过威胁、使用暴力、诱骗行为让自杀者自己杀死自己,借刀杀人。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自杀的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杀人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五、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未成年人或教唆精神病人自杀,由于自杀者对于自杀的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更应从重处罚。
六、先前过错行为致人自杀
因先前所实施的过错行为,导致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理,应做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智较为脆弱或者身体特殊体质(如诱发心脏病、脑梗等),这时个人理解不存在犯罪问题,当然可能要承担一部分经济赔偿责任。如果明知他人有严重疾病仍然去刺激,诱发疾病死亡的,则有可能涉嫌犯罪。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如果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不应做故意杀人罪处理,致人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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