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25 来源:网络
一男子在郫都区南北大道交叉口攀爬上高压电线杆顶部,情绪激动,引发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接报后,民警立即到场处置,并通知电力部门切断电源,通过4个小时的劝导和宣教,将其成功劝下。经查,该男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攀爬上高压电线杆,发泄不满情绪。因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目前该男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