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4 来源:网络
近期,浙江一商亭卖10元泡面,加收5元热水冲泡服务费,被罚五千 。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坐地起价的人真恶心!那么,未明码标价的行政处罚是怎样的?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7月14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山分局公布一批旅游市场违法案件。
经查,该商亭未在其经营场所标注上述热水冲泡服务费用。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依法对其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
舟山市普陀山合意食府将店中标称的海鲜“红鱼”(学名“眼斑拟石首鱼”,外形与大黄鱼相似)宣称为“黄鱼”向消费者出售,且记录在点菜单上的品名均为黄鱼。在外卖软件销售的套餐中,“葱油黄鱼”实际使用鲈鱼或小梅鱼。经查,普陀山合意食府自2023年年初开始的经营中,未购进过养殖大黄鱼和野生大黄鱼作为菜品经营使用。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普陀山金潮饭店,在销售海鲜过程中,采用夸大所提供的商品数量(短斤缺两),以及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被罚没10万余元。
未明码标价的行政处罚
(1)经营者未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经营者未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