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22 来源:网络
时间: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章宁旦 本报通讯员籍新生
广东省惠州市在雷霆扫毒专项行动中破获的惠东林某等20人特大制贩毒品案,今天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据悉,此案涉嫌制贩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约1030余千克、枪支两支及子弹11发。
《法制日报》记者从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今天开审的林某等20人特大制贩毒品案,代号为“902”专案。在此案20名被告人中,与林某同样来自惠东县的有13人,案发时年龄最小的被告人仅17岁。
据介绍,作为此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林某,是长期控制惠州市惠东山区片制贩毒团伙的“大毒枭”。1980年9月出生的林某,曾因犯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0年12月刑满释放。
据惠州市检察院指控,2013年下半年,林某、刘某、黎某等被告人经商量,决定共同出资制造毒品氯胺酮,并由林某负责购买毒品原料。之后,林某等通过被告人邱某找到被告人江某,江某在明知林某等人准备制毒的情况下,分3次将其位于江西省鹰潭市泗沥镇一养牛场的废旧房屋提供给林某等人作为制毒窝点,并在制毒期间为制毒人员提供饭菜。
在制毒过程中,林某等人纠集被告人朱某、古某、李某、叶某、周某等,按照分工,有的负责搬运制毒原料,有的负责清洗原料,有的负责具体制造,有的负责“望风”。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13年7月7日至14日、7月25日至31日、8月29日至9月2日,林某等人3次共制造约900千克氯胺酮。案发后,警方查获约154千克氯胺酮,查获相关制毒工具、制毒原料等一批。
检察机关还指控:2013年8月23日至26日,被告人邱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王某豪、徐某等到江西省鹰潭市江某的养牛场,利用林某等人制毒后留下的液体再次进行制毒,共制出约6千克氯胺酮。
另据指控,被告人彭某等人两次在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棉洋镇一水库制毒:2013年9月中旬,彭某纠集被告人刘某、刘某达、卢某、雄某、杨某等,在该制毒窝点两次共制造约120千克毒品氯胺酮。案件侦破后,警方共查获约25千克毒品氯胺酮。在2013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彭某、杨某等还先后4次到惠东县大岭镇贩卖毒品氯胺酮;2013年8月,被告人彭某让被告人钟某帮忙保管约10千克毒品氯胺酮。随后,钟某将毒品藏匿在其位于惠东县平山的家中。一周后,彭某安排他人将毒品拿走,并将约100克毒品作为报酬送给钟某。
此外,该团伙成员黎某、彭某、杨某还被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黎某于2013年非法获得一把手枪及3发子弹,并藏在惠阳区镇隆镇一房间内,后被查获。经鉴定,这把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手枪,3枚弹形物品均是国产“六四式”、7.62mm手枪子弹;被告人彭某于2013年8月左右非法获取一把猎枪及8发子弹。同年10月,被告人杨某根据彭某的安排,将枪支和弹药藏在杨位于惠东县稔山镇的家中,后被查获。经鉴定,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唧筒式猎枪,8枚弹形物品均是国产“12”号猎枪弹。
惠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等16人制造毒品,数量大,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制造毒品,数量大,且非法持有枪支,应当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杨某违法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非法持有枪支,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惠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钟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
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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