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7-30 来源:网络
“当前,环境司法发展存在地区发展不均衡、缺乏统一筹划等问题,如何统一裁判尺度、尽快建立自上而下的环境司法审判体系是当务之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给“环境司法审判的区域性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性研讨会”的书面致辞中表示。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发展的初期实践表明,环境司法具有鲜明的地方性、区域性特点。江苏、福建、贵阳等地法院已试点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探索与行政区域相对分离的管辖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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