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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司机一再坚持带旅行团做核酸 配合防控措施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时间:2021-10-22 来源:网络

我们都知道自从疫情爆发以来,虽然国家防控得力但随着国门慢慢打开,小规模的疫情还在各地兴风作浪,这时候都需要我们每一位公民的积极配合。但抗疫期间的违法行为还是屡禁不止,实际上,配合防控措施是每位市民应尽的义务,那么,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个人有哪些义务?金牌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今日热点:10月12日-18日,宁夏国旅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司机董文军接待从浙江湖州到宁夏、内蒙古旅游的许某一行10人。18日,在关注到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宁夏银川市等地出现疫情后,他不仅劝说许某等人更改行程,还提议所有人在乘车离宁返浙前做核酸检测。因担心时间太晚,做不上核酸检测,下高速后,他直接将车开到吴忠市人民医院。至今,10人旅游团中已有4人被确诊新冠肺炎。得益于董文军的提议和旅游团成员的配合,这条疫情传播链被及时发现。目前,董文军正在吴忠市一家酒店隔离。据他介绍,他已做了8轮核酸检测,全为阴性。

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个人有哪些义务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能够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金牌律师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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