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27 来源:网络
大家都知道医保卡作为看病就医的凭据,仅供个人使用,医保卡是禁止借用他人使用的。但是这几年来,用医保卡骗保的新闻越来越多。近期,北京一居民骗保超6万元 ,获刑1年1个月被罚18万 。报道一出,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得不偿失,何必呢,到头来还要去监狱走一回。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参保人孙某某多次使用其丈夫张某某的社保卡,于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多次使用本人社保卡在某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将药品出售。经询问,孙某某承认违法事实。经核算,查实孙某某累计骗取医保基金60435元。北京市医保局对当事人孙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181305元。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孙某某作出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案例
近日,天津市医保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孙桂萍等五名参保人员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关于对许力等十二名参保人员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孙桂萍、许力等十七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许力(身份证号:1201051951051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43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7168.61元。
二、参保人员张俊岭(身份证号:1201051962032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4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4791.98元。
三、参保人员刘国发(身份证号:1201041952101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44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9253.82元。
四、参保人员田美玲(身份证号:12011019640812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42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0053.24元。
五、参保人员宋淑荣(身份证号:1201061963043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41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0756.60元。
六、参保人员陈健(身份证号:1201031960042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39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5027.12元。
七、参保人员郭万焕(身份证号:1201031962041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40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4741.18元。
八、参保人员王红砖(身份证号:1201021963021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61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9733.22元。
九、参保人员李月梅(身份证号:1201031962071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9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8513.32元。
十、参保人员汪健(身份证号:1201011959091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60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6483.51元。
十一、参保人员杜俊华(身份证号:12010319610821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7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1579.33元。
十二、参保人员齐颖秋(身份证号:1201051957072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58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4938.43元。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社保卡为个人就医凭证,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牟取私利留存、冒用、盗刷社保卡,套取医保基金。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