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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名43岁女子获赔3万7元!因被撞流产无法再育!

时间:2023-05-16 来源:网络

  近期,南京一名43岁女子被撞流产无法再育获赔3万7元。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不能生育了才赔偿三万多,打发要饭的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此前,南京43岁的张女士怀孕8周,深夜在路边正常行走时被李某驾车撞倒,造成全身多处骨折、胚胎停育,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她无奈进行了药流,导致以后都不能怀孕,其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被迫终止妊娠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张女士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各项损失3.7万多元。

  案例

  怀孕两个月的王某因车祸流产。除了悲伤,王某还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2年11月23日11时20分,李某与吴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汽车乘客王某受伤。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客王某不承担责任。此时,王某已怀孕两个月。受到冲击后,王某当天出现严重出血症状。医院诊断为流产先兆,建议保护胎儿。此后,由于严重出血,胎儿停止发育,王某被迫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后,王某非常伤心,要求肇事者赔偿精神慰藉等费用。然而,肇事者不同意赔偿精神慰藉,理由是王某未能构成残疾。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愤怒地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第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慰藉。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得到赔偿。王因交通事故流产,虽然不构成残疾,但对其身心造成损害,精神造成痛苦,因此法院支持王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说: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认为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身体残疾,失去胎儿,造成更大的精神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其过错责任范围,因此原告身体残疾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胎儿损失,被告没有主观过错,因此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原告、被告的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小编建议大家,深夜黑灯瞎火的,路况不好,建议少外出。行驶车辆也要谨慎谨慎在谨慎。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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