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29 来源:网络
偷东西也叫做盗窃罪,盗窃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根据盗窃的金额进行判定以及处罚,近日,连云港警方破获一起珠宝店百万黄金首饰被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9 岁,山东淄博人),追回价值 100 余万元被盗黄金首饰,有力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那么,回收到被偷盗黄金犯法吗? 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 :2021年10 月 15 日 ,赣榆 110 指挥中心接到城头镇居民李先生报警,称其经营的一家珠宝店内黄金首饰被盗,损失 100 余万元。
接报后,连云港市、赣榆区两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启动重大案件侦破机制,抽调多个警种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根据案发现场情况,专案组迅速进行部署,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调取视频监控,同时开展走访取证。
随着侦查工作有序开展,一条有价值的线索浮出水面。10 月 15 日凌晨 0 时 10 分许,一名骑着红色电动车的男子进入案发现场,在随后的三个小时里,该男子三进三出案发现场,直至凌晨 3 时逃离现场。由于该男子全程戴着帽子和口罩,摄像头未能捕捉到其清晰的面部特征,一时无法锁定其真实身份。专案组随即将侦查重点放在那辆红色电动车上,围绕其活动轨迹开展视频侦查。
通过分析嫌疑人故意遮挡面部以及选择电动车作为出行工具等行为,专案组立即部署对盗窃前科人员进行排查,同时加大视频追踪力度。参战民警克服嫌疑人逃窜线路长,摄像头存在盲区等种种困难,通过甄别沿途 87 处 1000 多小时时长的公共视频,最终锁定嫌疑人逃窜至山东省临沭县,并在沭河大桥处将电动车抛进河内。
经过多天连续奋战,电动车被打捞出上岸,后经现场勘验成功锁定嫌疑人为山东淄博盗窃前科人员张某。
抓捕:人赃俱获成功告破
确定张某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后,全体参战人员发扬连续作战、攻坚克难的精神,火速转战淄博市开展工作。遗憾的是,当专案组到达嫌疑人老家时,发现其全家早已搬离。
面对困难,专案组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走访,加大排查力度,力争人赃俱获,形成一条充足完整的证据链。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两天连夜的摸排蹲守,10 月 30 日 11 时许,抓捕民警在张某一落脚点将其抓获,后在其另外一处落脚点搜出被盗黄金首饰。至此,"10.15" 城头镇珠宝店被盗案告破。
案例
11月16日,从青海省海东市公安局了解到,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特大盗窃金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37岁,系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并追回全部被盗黄金首饰694件。
14日9时许,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辖区某金店内大量贵重金属饰品被盗。接到报警后,平安区公安局立即启动大案要案快侦快破机制,海东市公安局迅速抽调市、区两级精干力量成立“11.14”特大黄金被盗案联合专案组,并组成7个工作组调查此案。
在多方努力下,经过大量分析研判、走访摸排调查并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办案民警锁定盗窃前科人员刘某某。15日凌晨1时许,在统一指挥下,专案组精心制定抓捕计划,抓住有利时机,将藏匿在家中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成功抓获,并在其住处搜查出被盗黄金饰品694件。经与受害人核对盘点估算,被盗黄金首饰价值400余万元。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对盗窃金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回收到被偷盗黄金犯法吗
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明知”包括“确知”与“可能知道”两种认识状态,其罪名的成立依附于“本犯”行为的罪名是否成立。收购赃物,是指大量购买赃物或重复购买某一类赃物。其目的不外乎两种:一是转卖渔利,一是自用。买赃自用的情况又分两种:一是买赃供本人消费使用,一是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大量购买赃物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的行为是收购赃物罪的行为。所以说,如果不知道是赃物的,回收到被偷盗黄金是不犯法的。
综上所述,如果不知道是赃物的,回收到被偷盗黄金是不犯法的。当特别想要一个东西的时候,应该努力去争取,不是走捷径。通过盗窃的方式,的确可以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但这是短暂的,而且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付出代价。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