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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飞车抢劫 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时间:2016-09-18 来源:网络

        前不久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飞车抢劫案。被告人邓甲、邓乙因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刑法》和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得知,飞车抢夺属于抢劫罪中从重处罚的情形。
  
  案情:
  
  2015年3月18日早上,被告人邓甲、邓乙商量好到临武县抢劫。10时许,被告人邓乙骑着自己的一辆黑色摩托车搭乘邓甲到达临武县城后,开始寻找作案目标。下午2时许,被告人邓甲、邓乙发现作案目标,骑摩托车一路尾随在临武县某银行取钱出来的被害人廖某某,并伺机将被害人廖某某的挎包抢走,并造成其轻微伤。经查,被抢包内有3000元现金及三星S7572型3G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甲、邓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车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邓甲、邓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邓甲、邓乙均辩称“二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经查,二被告人驾驶摩托车抢夺被害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了强拉硬拽的方法,并导致被害人廖某某倒地受伤,并构成轻微伤,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故二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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