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19 来源:网络
房地产转让可以以买卖或赠与为基础,具体转让时可以转让新建商品房,也可以转让二手房。近日,嘉兴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时间跨度10多年的房屋买卖纠纷。具体其中缘由如何? 商品房转让过户的程序 是什么呢? 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 2009年11月14日,阿飞(化名)和阿力(化名)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阿飞购买阿力名下的一套房产。双方约定房屋总价值为23.7万元,由阿飞分三次将购房款支付给阿力,于2009年12月20日付清全部房款,同时阿力将房屋交付给阿飞。合同签订后,双方于12月11日完成过户,将房屋与车库登记为阿飞所有。
然而,接下来的故事,却是各执一词的“罗生门”。阿飞说:“因为户口问题产生纠纷,阿力一直占有房屋,不肯将房屋交付。”阿力却说:“因为阿飞还欠着三万块的房款没有付清,并且阿飞从2009年年底之后便‘人间蒸发’,音讯全无,我多次寻找无果,所以事情才搁置到现在。”一直到2021年7月,阿飞突然出现并且起诉阿力要求交付房产并支付房屋的占有使用费。成为被告的阿力感到很气愤,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阿飞支付购房尾款3万元。
反诉被告阿飞辩称,反诉原告阿力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予以支持。因为合同中约定付款期限为2009年12月20日,但是从2009年12月20日至今,阿力都没有证据证明他向阿飞主张,也未相应仲裁或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虽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至今未履行完毕,双方针对各自具体义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根据阿飞的起诉请求和阿力提出的反诉请求,实际双方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清房款即交付房屋钥匙”,阿飞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依约付清房款。
阿飞在起诉后再以付清房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缺乏诚信,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因此,阿力有权要求阿飞继续支付剩余房款,在此基础上阿飞有权要求阿力交付房屋。
最后法院判决,阿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阿飞,阿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款3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阿飞房款已支付。
商品房转让过户的程序
(一)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
(二)确定房屋面积,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三)提交相关文件,填写《登记申请表》。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四)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五)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另外,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房产转让的形式包括很多种,但无论是以哪种方式取得房屋都要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也就是办理过户,当事人需要及时办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