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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散布疫情谣言被警方依法处理 网友:必须严惩

时间:2022-05-18 来源:网络

  近日,沈阳一女子在网上发布疫情谣言,被依法刑拘。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就该严惩!这种人不知道怎么想的。疫情期间在网络造谣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依法查处一起通过互联网散布疫情谣言案件。违法行为人杜某某(女,57岁)被警方依法处理。

  5月9日,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一条“‘阳性’患者隔离期限未满就回到园区”的视频在辖区多个微信群中转发,引起部分居民恐慌。苏家屯公安分局立即组织开展核查,经工作查明此信息为虚假信息,视频发布者为杜某某。随即,民警将杜某某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询问,杜某某供认了散布疫情谣言的违法事实。据杜某某交代,其为了能够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增加点击量、吸引网民关注,随意用手机拍摄视频发布不实言论。

  目前,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已对违法行为人杜某某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1

  近日,峨眉山市一男子因编造涉疫谣言,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月12日,峨眉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有一条“峨眉山市出现核酸检测阳性确诊病例”谣言在部分微信群中流传。警方迅速开展调查工作,锁定编造涉疫谣言人员张某某,并依法将其传唤至胜利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当天17时许,张某某在微信群中捏造传播“峨眉山市出现核酸检测阳性确诊病例”信息,随后被该群内不明真相的网民石某传播至其他微信群。

  据张某某交代,出于开玩笑心理,他将在网上看到的新冠肺炎疫情信息进行修改,编造了“峨眉山市出现核酸检测阳性确诊病例”信息。张某某对编造涉疫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2

  近日警方抓获一女子姚某,38岁,在5月12日,姚某未经核实,恶意编造紧急通知“今天下午发布会要求北京未来三天静默,全市暂停外卖和快递等服务,请大家尽快准备未来三天的物资”,通过互联网恶意传播此消息,而且范围极大,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3

  还有一男子陈某,29岁,使用个人账号,在某短视频平台称“北京海淀区北洼西里疫情严重,出现1030例无症状人员,不戴口罩到处乱跑”,恶意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一杯刑事拘留。

  疫情期间在网络造谣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在疫情期间利用网络造谣,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会受到刑法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综上所述,疫情期间,本来大家的关注点就是比较敏感的,一有什么风吹草动都足以击溃人心的。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疫情期间造谣是要付出代价的。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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