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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以“办工作”为幌子诈骗80多人 索财1500余万

时间:2022-02-28 来源:网络

  近期,一男子以“办工作”为幌子诈骗80多人, 索财1500余万 。目前该男子被依法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那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1年12月,前进分局刑侦大队先后接到多名受害人举报,称被一名男子以能为其办理进入铁路部门工作为由收取高额费用,后期百般推脱,报案金额近百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窦某峰在铁路部门工作,因工作岗位原因经常有群众向其询问人事招录相关事宜,在得知受害人想为子女找一份轻松、稳定、体面的工作,窦某峰便动起了歪心思,谎称自己是单位领导,主管人员招录工作,可以通过运作办理正式工作,但是需要“办事费”“好处费”。受害人信以为真,先后向窦某峰转账,之后受害人多次向窦某峰询问办理情况,窦某峰以各种理由推托,且拒不归还“办事费”,于是受害人向警方报警。

  经分析研判,侦查员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并掌握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后,于近期在佳木斯市将犯罪嫌疑人窦某峰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窦某峰,自2018年开始以能办理铁路工作为由实施诈骗,当受害人询问办理进度时,窦某峰均以正在办理需要时间等借口拖延,诈骗的钱财均用于个人消费。经统计,截至目前受害人已达80余人,涉案金额超过1500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窦某峰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

  近日,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破获利用合伙做生意为由实施的系列诈骗案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总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

  1月18日14时许,西固公安分局刑侦二大队接市民郭某报称: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其朋友刘某以合伙做水产生意为由,多次要求自己转账汇款共计5万余元,现刘某已彻底失联,发现被骗,遂报警求助。

  接报后,西固公安分局刑侦二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取证和分析研判,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架网布控,伺机实施抓捕。1月20日12时许,在西固公安分局合成作战指挥中心的支持下,办案民警在永登县大同镇附近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经就地突审,刘某交代了其于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以合伙做水产生意为幌子,虚构事实诈骗朋友郭某人民币54500元的犯罪事实。

  通过前期调查取证,民警获悉刘某无固定经济来源,且日常消费反常,初步断定其有多次实施诈骗的可能性,很有可能是一名诈骗惯犯。民警遂改变审讯策略,进一步加大案件深挖力度。最终,在强大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宣讲面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又交代了其在2021年期间利用同样的手法在兰州市城关区、永登县、临夏州永靖县等地实施诈骗案5起的犯罪事实。

  现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刑拘,案件后续侦办工作正在进行。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综上所述,做人如果连最基本的道德都沦陷了,那么往往离犯罪就不远了。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找工作应该通过正规渠道去获取工作机会,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话。如果你遭遇了诈骗请及时报警处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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