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29 来源:网络
我们都知道杀人是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被发现是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的。所以有一部分不法分子通过教唆他人犯罪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那么,教唆杀人是否就不构成犯罪呢?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呢?今天,金牌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今日热点:2020年11月2日,重庆市2名幼童从15楼坠亡,经调查2名死者是被生父张波及其女友叶诚尘蓄意杀害。“孩子不在了,我就跟你结婚”,“反正都是死,两个一起弄死”,当复原的聊天记录将残忍的真相拼凑起来,作为一个母亲,陈美霖只想为自己的孩子讨回公道。
据陈美霖讲述,生父张波和女友叶诚尘共策划了2个谋杀方案,第一个是制造意外车祸,却因为没交车险而作罢;第二个便是制造坠楼意外。今年7月26日,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庭审,陈美霖无法接受叶诚尘在法庭上称杀害儿女是张波个人示爱的说法,相反,陈美霖认为女方起到的作用远比张波大,“张波属于实行者,叶诚尘是属于规划者。”

一、教唆杀人如何承担责任
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他人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罪,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但是教唆犯并不必然是主犯,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般原则: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从重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从轻减轻原则: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教唆罪的成立要件
教唆罪之成立,应具备下列四要件:
1.须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过失之行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谓为教唆罪。例如:(1)某甲与某乙闲谈,无意中提及某丙家中藏有黄金,某乙因而前往丙宅行窃,某乙之行为,固由于某甲之谈话所引起,但某甲并无教唆之故意,自难令负教唆罪责;(2)母亲误解孩子(已满14岁)的情况下,孩子解释时,由于母亲不听解释,而造成孩子犯罪,法院也不能视为在“母亲的教唆下犯罪”,因为误解孩子即便是在孩子解释而不听的情况下也不属于故意。
2.须有教唆之行为
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在解释上,认为须能达到教唆之目的为已足。举凡以言语、文字或举动,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为教唆,惟不得以强暴或胁迫之方法出之,因为以强暴或胁迫便被教唆人丧失自由意志,而为犯罪之行为者,则应绳以间接正犯之罪。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在煽惑罪所煽惑者,为多数之不特定人。例如以文字或演说发布其犯罪行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当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故被教唆者必为特定之人;此乃与煽惑罪主要区别之点。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盖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断之能力为限,教唆者仅予以犯意令其自为采择而已,设被教唆者无责任能力,则必乏自由采择之权,不过等于机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为其行为,而成为间接正犯矣。我现行刑法关于教唆罪,系采主观主义,因其恶性重大,宜予独立处罚,此观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即足以显示教唆罪之独立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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