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24 来源:网络
在众多交通安全事故中有不少悲剧都是因为玩手机惹的祸。无论是骑车还是走路,在过马路的过程中玩手机都增加了不少安全隐患,一旦出事就是两个家庭的惨剧。我们也知道,这种安全事故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定责,那么交通事故的责任是怎么划分以及索赔处理的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一下。
今日热点:近日,山东济宁。一名男子在骑电动车行驶至一斑马线路口时,没有下车推行,而是边低头看手机边骑行。这时,一辆机动车行经此路口未提前减速,撞上骑电动车男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交警提醒:无论骑车还是步行,尽量避免使用手机!

01交通事故定责流程
出现此类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由交警勘察完现场后、询问各方当事人及证人情况后,依法划定责任,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认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认定书后在三日内申请复核或提起行政诉讼。
02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任认定需负全部责任: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
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1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有以下情形,无需负任何责任:
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03交通事故损害及赔偿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04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最后,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一般来说,出现交通事故后,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抢救费,伤残补偿,死亡赔偿,丧葬费,参加丧葬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根据医嘱赔偿的营养费,陪护费,全休证明中的务工天数,资料所需的交通费,等等,上述费用中的大头,根据各个地方省区的不同,有严格的标准,由事故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法院发布的上一年赔偿标准。剩下的,比如精神赔偿等等,在合理范围内,法院方面也会支持。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小编提醒大家遇见交通事故,不要想着逃逸或者是毁灭证据,这样更有可能变成全责。如果您有这方面的法律困难,可以求助本站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