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金牌律师网! 微信咨询:
省份/地区
城市
区域
搜索

揪心!浙江一交警被撞后拖行七百余米牺牲

时间:2023-05-18 来源:网络

  5月18日,浙江一交警被撞后拖行700余米牺牲,年仅48岁。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必须严惩肇事者!一路走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刚才,根据绍兴警方的通知:2023年5月16日凌晨,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交警大队马鞍中队队长陈永虎带队在柯桥区马鞍街汇商路进行交通整治。与此同时,丁某驾驶越野车强行冲卡,甚至闯红灯,撞上许多护栏。当他绕了一圈,转到整改路段时,陈永虎果断示意停车。丁某直接开车撞上陈永虎,将其拖到引擎盖上700多米,造成严重伤害。经过全力抢救无效,陈永虎同志因公牺牲,年仅48岁。

  目前,犯罪嫌疑人丁某因涉嫌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调查中。公安机关将坚决维护法律权威,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

  1、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一般说来,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三、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要件的基本内容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危险或侵害结果。这类行为的特点:

  1、以危险方法实施行为

  2、破坏公用工具或设施

  3、实施恐怖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上一篇
下一篇

全国优秀律师推荐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

会员登录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使用第三方账号直接登录

关闭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