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来源:网络
近期,厦门有一男子半个月偷26只鸭鹅,自称“平时比较少吃肉”因盗窃罪被依法刑拘。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生偷盗的东西往往价值不大。殊不知,这种小偷小摸是走向犯罪的开始,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要有侥幸和坐享其成心理。那么,盗窃罪的定义是什么?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去年10月21日凌晨3时许,任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外出溜达。在经过同安区吕厝社区一户人家时,听到了鸭叫声任某停车上前一看发现是个鸭圈。只围着半米高的铁皮。
任某眼见四下无人捡来一个蛇皮袋扒开鸭圈铁皮,抱出6只鸭子。回到住处,任某煮了一只自己吃掉,剩下的卖给附近菜市场的老板获利400元。
任某在半个多月的时间里连续6次作案,在西柯社区、丙洲社区、潘涂社区等地多次盗窃,小的鸭子有三四斤重,大的鹅甚至达到了二十斤。任某留下一部分自己吃,吃不完的就拿去卖,一共获利1300多元。有一次,任某还拿偷来的两只大鹅,换了一只大母鸡回来炖汤。
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展开侦查,去年11月10日,任某在暂住处被警方抓获。用于盗窃家禽的运输工具,电动自行车被扣押。
“我是因为生活困难,平时比较少吃肉,就想着偷这些鸭子和鹅来改善生活。”任某在供述时竟如此辩解。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偷盗电动车,在取保候审期间任某在潘涂公交站发现附近。停着一部没有上锁的电动自行车
任某再起贪念,将车推到一家修车店换了车锁,占为己有。
去年11月16日,任某再次被警方抓获,并当场查获涉案被盗的电动自行车,警方将该电动自行车返还被害人。随后,该案移送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认定,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2487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盗窃罪的定义是什么?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切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同时也提醒广大村民朋友提升防盗意识,加强看管,夜间上好门锁。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