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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偷拍”事件女子公开致歉 !遭遇网暴该怎样维权?

时间:2023-06-12 来源:网络

  近期,一女子怀疑在广州地铁里被偷拍,遂查看对方手机,对方自证清白后仍遭曝光,该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地铁偷拍事件女子公开致歉 ,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网曝者应该严惩,无中生有给别人的生活带来了麻烦,那么,如果遭遇网暴该怎样维权?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6月7日,一女子在微博上发文称:“找了个拐角站着,还没站稳地上一个猥琐老头开始盯着我看,并且尝试拿出手机对着我,这时候我已经感觉他在偷拍我了,很快地我瞪着他,他就放下了手机……难道我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用去维权了吗?感觉这个猥琐老头不是第一次作案,如此娴熟的动作和大言不惭的表现,就有了视频里的故事。”

  连日来,该事件在网络上不断发酵。昨日,邓先生向媒体还原了当天的事发经过:“父亲在广州白云区的工地打工,那天他刚好休息,蹲在广州地铁上玩手机,戴着耳机听歌,并未偷拍该女子,也给该女子检查了手机。”邓先生表示,自己10日晚上才留意到父亲的视频片段被发到网络上,此前根本不了解该女子网络曝光的严重性,希望该女子能够公开道歉。“这个事情在网上对我们影响太大了,我们希望她能站出来公开道歉,否则我们会起诉她。”

  “在该事件中,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当事男子有偷拍女子的行为,维权的基础在于个人的权利确实受到侵犯。”在无明确证据的情况下,该女子无权检查当事男子的手机,这可能会涉及侵犯当事男子的隐私权,男子有权拒绝。但在该事件中,男子主动出示手机相册,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合理行使,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涉事女子查看对方手机的行为,不存在侵犯对方隐私权的问题。

  在本事件中,女子将视频传到网络上,涉嫌侵犯男子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视频中还配以降低他人评价的文字,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法律链接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刑事责任

  按照两高公布的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责任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1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2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如果你也遭遇了网络暴力,请保留证据及时报警处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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