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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媛之后再现病媛 虚假广告的认定与罚则

时间:2021-09-29 来源:网络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以及各种“测评”层出不穷,很多网红为了进行广告宣传竟然“假生病”,写的文字也并不是产品的实际使用效果。那么,虚假广告的认定与罚则是怎样的呢?金牌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今日热点:继“佛媛”之后,网上还出现了一批“病媛”:总是在社交平台上,声称自己患甲状腺癌、甲状腺结节、乳腺癌、抑郁症。

记者发现,“病媛”们会先发一些配着自己带妆的精致住院图片的文字,介绍自己患有某种疾病;再过几天又称“已经痊愈”,开始分享自己的术后恢复心得。在此过程中,病媛会向网友们介绍疤痕修复贴、保健品等产品,并称自己亲自使用过,效果很好。

虚假广告的认定

虚假广告,顾名思义,在于广告的“虚”与“假”,在于广告内容的虚构、不真实。相对于旧《广告法》,本次新《广告法》新增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对于虚假广告的认定指明了方向,规定了广告“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对于虚假的内容,无论是否对于消费者产生了误导甚至是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只要内容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就可以被认定为欺骗消费者从而构成虚假广告。同样,对于广告内容本身是真实的,但表述不全面、不清晰,以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比如未明确注明商品的使用条件限制等,也是对于消费者形成欺骗、误导的情形,构成虚假广告。

下面将对《广告法》中规定的几种情形进行举例分析。

(1)商品或服务不存在

实践中,为了达到对某些商品或服务本身进行宣传之外的其他目的,在商品或服务本身不存在的情况下进行的广告宣传屡见不鲜。比如为了骗取消费者的基本信息、骗取消费者的运费等。笔者就曾亲身遭遇过这样的情形,微信公众号上,某商家为宣传其自身品牌,宣称只要关注其微信公众号并发表一句祝福话语,即可免费获得299元榨汁机一台。实际上,关注其公众号并发表祝福话语,并不能真正获得其所宣称的奖品,其最终目的只是骗取消费者的基本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实际情况中经常发生广告主通过对自身产品或服务有关的重要信息,比如质量、价额、获得荣誉等对于消费者购买行为有较大吸引力的点进行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对于本条第二种情形,商品、服务以及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允诺,只要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影响的,就可构成虚假广告。

比如有一个三星手机的广告,广告画面中出现拿手机砸核桃的画面,某消费者觉得该款手机“结实”于是购买了一部,并模仿画面中砸了核桃致使手机被损坏。该广告宣传的手机“结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并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构成了虚假广告。

还比如,广告中某个产品的包装上说明该产品符合某某质量标准,实际上该产品并不符合宣传的质量标准,是厂商同时生产两款产品,其中一款确实符合该质量标准,另一款符合另外一项标准,厂商为了方便统一印刷成了一个标准并进行广告宣传,属于对产品质量进行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会产生实质影响从而构成虚假广告。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实践中,广告主经常通过给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贴金”来吸引消费者,宣称某某科研成果,获得某某统计排名等,这种宣传本身无可厚非,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如果是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将构成虚假广告,承担相应责任。

比如,某某教育机构广告宣称,“已经培育高考学子近20万,其中重点大学录取率高达95%”,实际上培训的高考学子仅仅几千人,重点大学录取率也远远达不到95%,这属于自身虚构的统计资料,构成虚假广告。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

在广告发布实践中,广告主体为了提高广告内容可信度,通过虚构某某消费者亲自使用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效果,来博得消费者的信任,或者利用明星的影响力代言其产品或服务,虚构明星使用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的效果,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

比如某某明星代言的化妆品宣称瞬间抚平皱纹,误使众多消费者相信其宣传的效果而购买该产品,实际上并不能达到瞬间抚平皱纹的效果,属于虚构接受服务的效果,构成虚假广告。

还比如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广告宣传,“降血脂、减体重,3盒抹平大肚子”,属于虚假广告,也被央视3.15晚会曝光。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此条属于兜底条款,实践中,脑洞大开的广告设计制作人员经常设计制作出各式广告文案,在广告法中也很难穷尽所有虚假广告的情形,因此此条加上了保底的“其他情形”。实际上,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就是是否属于不实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是否对消费者有所欺骗、隐瞒、误导。

二、虚假广告的罚则

本次新《广告法》也提高了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和震慑力度,下面将从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方面进行分析。

1、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新《广告法》第四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虚假广告中各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清晰认定和划分。

对于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广告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要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除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之外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推荐、证明的,也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2、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

新《广告法》分别在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广告主、第三款对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规定了不同的行政责任。

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罚则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比如在期刊杂志上声明道歉等),在加重情节情况下(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被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金钱罚则如下:

处广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情况下的,行为罚则如下: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在加重情节情况下(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被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情况下的,金钱罚则如下:

处广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罚款。

3、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不仅可能涉及到民事责任对于消费者的赔偿,涉及行政责任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下,相应主体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能够有所帮助。小编提醒各位“网红”:流量越大,责任越大,网络平台绝非法外之地,进行广告宣传要保证其真实性,否则站得越高,摔得越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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