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14 来源:网络
前段时间电影《失孤》迎来了它最好的结局,科技的进步让更多因为儿童拐卖而破碎的家庭重新找到希望。近日,在湖北的彭先生也好不容易和被拐30年的儿子团聚。无数网友为他们感到高兴。小编也带大家了解一下拐卖儿童罪中的一些小知识点。
9月13日,湖北咸宁。在当地警方的帮助下,从河北远道而来的彭先生,终于和自己被拐30年的小儿子团圆。据悉,1991年,彭先生5岁的小儿子在家附近被人拐卖。随后,彭先生一人到全国多地寻找,都无功而返。彭先生小儿子表示,儿时记忆的残缺,是自己寻亲的最大障碍。彭先生表示,因为孩子是在家附近丢失的,所以他30年没有搬家,一直在等小儿子回家。

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6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民间送养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规定,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拐卖儿童罪中的一些小知识点。出卖亲生子女、收买被拐卖儿童都构成犯罪,以送养名义买卖儿童也是违法行为。奉劝各位不法分子,拐卖儿童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遭到天下人的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