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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西双版纳沉船偷渡案主犯 因致7死1失踪被判无期

时间:2022-01-22 来源:网络

  偷渡也算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种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国家间的人员交往,减少了签证收入,扰乱了边境管理与安全。近期审判了去年的西双版纳沉船偷渡案,沉船偷渡案主犯 ,因致7死1失踪被判无期 。 报道一出,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偷渡听起来就是不光彩的行为,真是害人害己。如果不违法犯纪,小命也不至于葬送了。 具体情况赶紧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6月25日凌晨,一艘载有27人的船只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境内澜沧江与南班河交汇处发生翻沉,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失踪。2022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此事进行了披露。

  其中提到,2020年6月,岩坎涧、毛庭军等20人先后从天津市、湖南省、河北省、福建省等地组织26人,从景洪市勐罕镇澜沧江与南班河交汇处偷越国境时,所乘船舶发生翻沉,造成7人死亡、1人失踪。经审理,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岩坎涧、毛庭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18名组织者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不等刑罚。

  案例1

  1月20日,刚果(金)地方官员向媒体表示,该国西北部赤道省日前发生一起沉船事故,造成至少180人失踪。

  赤道省首府姆班达卡市政府一位官员对媒体说,16日夜间,一艘木质船只在赤道省内的刚果河水域沉没。事故造成至少180人失踪、多人受伤。

  这名官员未透露事故原因和具体伤亡人数。

  当地媒体援引事故幸存者的话说,失事船只老旧且严重超载,事故发生时载有600余名乘客。

  刚果(金)境内河流湖泊密布,乘船是居民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船只破旧和超载等原因,沉船事故时有发生。

  案例2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小宝”,是**集团的头目,在偷渡生意日渐壮大后,李某1、周某某、夏某某、金某某及李某2(在逃)等10余人相继加入该犯罪团伙。每个人分工明确,各自分派编号“老一”到“老十”。仅2004年至2005年间,该团伙就组织偷渡者数百人,每人收费11万至13万元不等,送到西欧各国务工。其中国内最大的舌头是李某3,郭某某犯罪团伙一般以上的出国务工人员经李某3介绍。2005年初,由于边境管理更加严格,偷渡成功率下降,加之与国内个别“蛇头”产生矛盾,该犯罪团伙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为此,郭某某则要求偷渡者每人交5万元。团伙成员以殴打、恐吓等手段逼迫偷渡人员打电话叫其国内家属汇5万元到指定的账户上,确认5万元到账后,团伙成员才将偷渡人员转入地上房间关押。在偷渡过程中,郭某某还强行与偷渡人何某发生性关系,但被拒绝。2008年8月5日,郭某某等人组织了300多人经俄罗斯、乌克兰偷渡到西欧国家。

  偷渡犯罪怎么定罪处罚

  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抢劫罪、强奸罪(未遂),数罪并罚,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20万元;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抢劫罪,分别判处李某1、周某某、夏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金某某、李某3有期徒刑三年、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30万元。

  9月25日,郭某某等人不服判决,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11月7日,丽水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综上所述,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人人都不遵守法制,那么岂不是乱套了?偷渡的目的一般有为了谋取工作机会,获得更丰富的报酬。但是小编想说,偷渡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事了,后面不堪设想。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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