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29 来源:网络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入户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吴××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孟某某辩称自己没有对任何人实施任何暴力行为,不应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孟某某虽否认实施暴力行为,但被害人吴××、姚××的陈述均证实孟某某对二人实施了暴力,且与证人胡××关于吴××案发后具体伤情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现场拍摄的吴××伤情照片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孟某某实施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了暴力,其行为依法应构成抢劫罪,故对孟某某的该辩解意见应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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