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16 来源:网络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很多创作者为了流量会擅自拍一些自认为有“爆点”的视频。不但没经过视频/照片本人的同意还杜撰事实,导致主人公被网络暴力。那么,未经他人同意擅自行进拍摄上传侵犯了他人的哪些权利呢?以及这些侵权行为应该怎么承担责任呢?金牌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今日热点:前段时间网传热议的长沙街头采耳大妈街头用掏耳工具抠脚失实,目前视频制作者现身道歉。此前的视频导致她被网暴,在大街上被冷嘲热讽,生意都没得做。

未经他人同意,对他人进行拍摄的行为,严格说来这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侵害,具体来说有可能涉及侵犯了他人以下三种权利:
三种权利
隐私权
第一是隐私权。隐私权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新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明确列举出来的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举例来说,比如自然人的姓名、住址、电话、个人的身体特征、形象等,这些未经许可其他人都不能刺探、公开或者传播。还有自然人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能受监视,不能被窥视,别人不能摄像、录像(当然法律上因涉嫌犯罪而被监视居住的除外)。如果未经被拍摄者的允许进行拍摄并且将超出公共领域的私人信息在在网络上传播,确实将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肖像权
第二是肖像权。根据《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对于不涉及隐私的纯肖像拍摄行为是否侵犯公民肖像权,还需要根据是否经本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该肖像等因素来考量。
名誉权
第三是名誉权,网络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在互联网上故意采用讽刺、谩骂或者捏造事实等手段,通过发布信息、跟帖留言或者评论等方法,诋毁他人声誉、降低他人的道德品质,造成严重后果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所以在各种论坛、微博、微信朋友圈等公共平台上通过发布他人照片,引发“骂战”“口水战”等互相谩骂、讽刺等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三个层级
那以上这些侵权行为应该怎么承担责任呢?这就需要根据其行为性质以及侵犯他人权利的程度来分析所相应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总的来说该类法律责任承担有三个层级:
民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行政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三是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未经允许,对他人进行摄影摄像,很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拍摄者很可能要承担三个层级的法律责任。为了一些噱头而扭曲事实给他人生活带来不便实在不可取,希望各位创作者依法拍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