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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学院学生晕倒死亡 学生在校死亡学校需承担责任吗?

时间:2021-09-29 来源:网络

每当报道学生在学校死亡的新闻都会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大家不免揣测学生死亡原因以及学校是否有过失,那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金牌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今日热点:据山东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9月28日通报,9月25日19时39分,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西高都派出所接110指令:山东交通技师学院报警称有一名学生晕倒。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处警。经初步调查,9月25日晚,山东交通技师学院商学院2021级学生周某某(男,15岁,河东区汤河镇人)在学院内去往教室的路上倒地昏迷,学院在组织校医急救的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周某某送往临沂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情发生后,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迅速抽调刑侦、治安、法制、派出所等单位民警成立工作专班,开展走访询问、视频调取等调查取证工作,询问了教师、学生、教官、抢救医护人员等相关人员95人,调取了死者重点活动区域的视频监控资料。目前,死者父母及亲属正在查看相关监控视频。调查工作正进一步开展中,调查结论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请知情人提供有关线索。

一、学生在校死亡学校需承担责任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另外,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自杀的,学校也不对此负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自杀学校负责吗?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另外,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自杀的,学校也不对此负责。其他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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