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11 来源:网络
3月7日上午,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辅警正在永丰街道工农坪路段开展摩托车、电动车整治专项行动。女子刘某驾驶一辆无牌女式踏板两轮摩托车经过,民警依法对刘某进行检查。经查,刘某既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也没有办理摩托车行驶证。
民警要求刘某登记暂扣凭证时,刘某拒绝配合,并要求民警立即返还其摩托车钥匙,甚至威胁民警:谁扣她的车子,她就要闹到谁家里去。民警对刘某进行口头警告后,刘某不仅不听劝告,反而辱骂现场执法的民、辅警,使用暴力对民警进行人身攻击,并将民警的警服扯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