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24 来源:网络
餐馆油烟扰民一直是民生热点问题之一。对于居民楼下可以开餐馆 ,不是你说了算的,还得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近日,宁波一餐饮老板被罚六万元后状告城管局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 :店老板林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城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宁波高新区法院一审驳回林某的诉求请求,林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宁波中院宣判了维持原判。
2019至2020年间,林某拍卖取得了宁波高新区翔云北路某住宅楼底商房屋产权,并将房屋用于餐饮经营,提供冷菜、热菜餐饮服务。
2020年3月,区城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勘察时发现林某在居民住宅楼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属违规经营,遂对其当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书。
4月复查时,执法人员发现林某仍未改正,且该餐馆油烟检测结果为1.2mg/平方米,违反《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经过调查、听证等程序后,2020年7月3日,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餐饮店开出“罚单”,责令关闭并处罚款6万元。
商家:已取得餐饮经营资格,是独立商铺
“我参加拍卖时没说这地方不能开饭店,不动产登记了房产是商用,而且我已经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还进行了环评登记备案,为什么现在说不能做餐饮?”林某不服上述“罚单”,向宁波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林某表示,他的商铺铺设了天燃气管道和排烟口,商铺与相邻住宅相距近20米,与其他商铺之间也有伸缩缝相隔。他还查过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公布的第一批餐饮服务项目“禁设区”,自己的店铺位置并不在“禁设区”范围内,林某认为,自己的商铺是可经营餐饮服务的独立商铺。
城管局:事前有过温馨提示,商家知晓不能做餐饮
高新区城管局则回应称,在3月份执法人员要求林某改正前,他们已与高新区自规局、建设管理局(交通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确认,案涉小区土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案涉建筑为设有商业网点的居民住宅楼,林某的店铺不具备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的条件。
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在林某装修店铺过程中,执法人员曾两次提醒过他不得违规新建餐饮项目。此外,林某也曾向小区物业公司出具过一份《承诺书》,明确承诺“不得开设餐饮(如早餐等)”,但林某收到改正通知书后一直拒不改正,故此,高新区城管局认为,其对林某及餐厅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判决:案涉建筑是住宅楼,维持区城管局处罚
审理过程中,高新区法院还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确认案涉房屋为两层,交付的时候案涉房屋没有烟道,交付后原告自行在楼道开了烟道口。案涉房屋离北边住宅16.7米,离南边住宅17.4米,案涉房屋从整体来看与北边及南边的住宅楼是相连的,但是设计有伸缩缝。进入案涉房屋,房屋内设有餐厅厨房,经营过程中产生油烟。
高新区法院查明,区自规局、建设管理局已确认房屋建筑性质,建设工程规划图中也标注该房屋为商业网点。高新区法院认为,建筑物的性质分类应综合考量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以及当地住房建设等部门的意见等因素予以确定,不能单单通过房屋是否存在伸缩缝、不动产登记中房屋用途来判断房屋的性质。因此,法院认定案涉房屋所在建筑物性质为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居民住宅楼。
此外,相关职权部门为林某办理工商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和环评登记的行为与涉案行政处罚行为非同一行政法律关系,在林某经营过程中,如监管发现其存在违规行为,职权部门仍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拍卖公告中没有明确禁止开设餐饮、案涉房屋未列入“禁设区”范围内均不构成案涉行政处罚免责事由。
最终,高新区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高新区城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住宅建筑和商住综合楼能否可以开餐厅,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小编建议商家在考虑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经营前,最好先咨询城管部门确认建筑性质。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