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2 来源:网络
近期,重庆警方打掉一组织跨境偷渡团伙 ,组织40余人偷渡出境非法获利40余万元。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偷渡肯定是违法行为,违法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那么,团伙偷渡怎么判刑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在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总队、刑侦总队的指导下,重庆市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配合,重庆市渝中区警方成功打掉了一个“蛇头”团伙,假借高薪招工,组织偷渡,5名主要成员全部落网,切断了组织中国公民非法出境、从事跨境犯罪活动的偷渡链条。
今年3月,渝中区警方在工作中获得了一条重要线索:犯罪分子长期与海外电子诈骗、网络赌博集团联系,专门组织他人出国偷渡,非法牟利。渝中区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树立“打团伙、斩蛇头”的总体思路,逐步摸清组织招聘、边境偷渡、运输、运输、隐藏、层次结构等关键信息。一个由马某某领导的“蛇头”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经调查,自去年10月以来,该团伙在成渝等地作案,以介绍“海外高薪工作”为诱饵,通过虚假网络招聘、线下劳动力市场欺诈等方式吸引和引诱公民走出国门,到东南亚国家从事电信欺诈、网络赌博等非法犯罪活动。截至案发,该团伙已组织重庆、四川、江西、贵州等地40余人走出国门,非法获利40多万元。
5月22日,专案组聚集精干警力,前往河北石家庄、重庆南岸、北碚等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蛇头”团伙主要成员马某、罗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据马某介绍,该团伙不仅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还安排成员混入劳动力市场、工厂宿舍、网吧,寻找诱拐出境目标,专门从幻想一夜暴富的年轻人入手,通过承诺好岗位、高薪等方式诱拐出境。
目前,马某等人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境(边境)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
5月19日,金湾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一起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案件,根据披露案情,罗少(化名)等人组织运送40余人偷越边境往返珠海、香港两地,被捕并移送起诉后,罗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介绍,珠海居民阿亮(化名)偶然在网上看到了一条广告称“无需签注即可定居香港,免中介费帮找工作,名额有限速来”。一时间让每天无所事事、幻想发财梦的阿亮心痒难耐,赶紧拨通广告上的电话。
按照对方指示,支付定金后,阿亮收拾好了去香港的行李,来到某地码头附近一家酒店入住。入夜时分,他再次接到电话,对方要求他到楼下乘坐一辆黑色轿车前往该码头。
心愿眼看就要实现,阿亮半躺在车后座上,美滋滋地闭上眼睛,幻想起在香港的“淘金梦”。没想到,轿车还未驶出酒店停车场,便被闻讯而来的警方拦下。
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接到该案后立即开展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与阿亮沟通对接的人叫罗少(化名),罗少同伙阿正(化名)等人做着偷渡边境的不法生意。
在给阿亮打电话前,他们已经组织运送了40余人偷越边境,往返珠海与香港之间,同时收取了不菲的“服务费”。
该团伙分工明确,通过在朋友圈、博彩网站等平台发布广告,用招聘启事等噱头隐藏真实目的,吸引偷渡人员主动联系;在凑齐一批偷渡人员后,便联系船只,由罗少和阿正分工协作,轮流驾驶不同型号和牌照的车辆将偷渡人员送上船,趁着深夜运送出境,协助上家组织头目搭建非法偷越“通道”。
然而,这些看似高明的手段还是逃不出司法机关的“火眼金睛”。经收集确凿证据后,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罗少等涉嫌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对阿正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对罗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余参与犯罪的人员也相应受到了处罚。
团伙偷渡怎么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