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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武馆火灾致18死亡的调查报告通告: 31名公职人员问责

时间:2021-12-21 来源:网络

  火灾也是人祸的一种。违规乱拉电线,并靠近易燃或可燃物,绝缘性能低短路造成火灾最常见的原因之一。近日,有关河南武馆火灾致18死亡的调查报告有了最新官方通报了, 31名公职人员被问责。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 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 :2021年6月25日,位于河南省柘城县远襄镇北街村的震兴武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8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53.7万元。河南省政府近日批复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使用蚊香不慎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

  经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是:起火建筑未形成有效的防火分隔,起火房间使用可燃夹芯彩钢板作为隔墙,起火房间火灾荷载较大,火情发现晚,初期处置不力。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震兴武馆违规集中留宿学员,起火建筑逃生通道不符合要求、违规在外窗上设置铁栅栏,着火物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等。

  调查组认定,震兴武馆违法组织在校中小学生开展武术培训,未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检查指出的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火灾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组织学员疏散不力。属地党委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责任意识不强,贯彻落实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属地教育体育、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对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不到位。

  对震兴武馆3名责任人,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公诉。对事故涉及的31名有关公职人员,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其中1名公职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案例1

  2021年12月20日6时21分,青浦区华志路一小区发生火灾,市联动应急救援中心接警后立刻调派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火灾于7时19分被完全扑灭。起火别墅为孙某自购自住,共住8人,其中6人被困,2人获救,4人死亡。现场未发现生产经营、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行为,起火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2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电动自行车电池入户充电导致火灾而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

  原告诉称,原告一家从被告经销商北京某公司处购买了一款电动自行车。今年6月13日,原告将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拿到家中充电,没想到电池突然起火、爆炸,发生严重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原告一家后将电动自行车的经销商北京某公司与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商江苏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生产商江苏某公司赔偿原告一家医疗费、电池费用损失、各项财产损失等共计11万余元。

  被告生产商江苏某公司认为,虽然电动自行车确系自己生产,但在出厂销售时,并不配有电池,自燃的电池权属不明,起火也与自己无关。被告经销商北京某公司否认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主张经其销售的商品均配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已经尽到提示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被告经销商北京某公司还表示其系整车进行销售。

  庭审中,原告表示自己知道不能在家中进行充电,但小区公共充电桩数量有限,不得已才在家中充电。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生产商江苏某公司、销售商北京某公司均否认与自己有关,但结合交管部门登记的档案材料、电动自行车照片等证据,综合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足以认定经销商北京某公司向原告销售了含电池在内的整车,且包含电池在内的电动自行车系生产商江苏某公司整车生产制造。发生火灾时,电动自行车仍在质保期内。经消防部门认定,此次火灾的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电池故障热失控所致。

  根据法律规定,产品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生产者、销售者应就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产品的销售者或产品生产者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告虽然同时起诉销售者、生产者,但最终选择仅向被告生产商江苏某公司主张权利。因生产商江苏某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所生产的案涉电动自行车不存在缺陷或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故生产商江苏某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在明知室内充电所蕴含的火灾风险,仍然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充电,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应适当减轻生产商江苏某公司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江苏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目前,双方均未上诉。

  从上方的报道,我们可以了解到,蓄电池具有火灾危险性,在给动自行车充电的时候不建议在房子里面进行,同时也要注意充电时间,降低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冬季来临,天气寒冷,居民用火、用电、用气量增加。同时也存在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小编再此提醒大家,安全用电。以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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