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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山西一女子妨害疫情防控被拘!

时间:2022-04-06 来源:网络

  4月4日,山西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北城派出所快速查处一起阻挠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案件。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真不明白这些人是怎么想的,好好配合防疫工作不好吗,非得在这个节骨上去监狱呆着。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经查:4月4日下午,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盐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对黄河新世界西门口进行临时封控。许某(女,24岁,芮城县人)开车冲卡被工作人员拦截后,用车将封控口堵住长达30分钟,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现场执勤民警和工作人员多次解释、提醒、警告无果后,果断采取措施将其强制带离现场。后经说服教育,许某主动认错,保证今后遵规守法,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许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案例1

  2022年04月04日,浚县卫溪街道办“树芽妈妈母婴生活馆”负责人张某波对进入商店人员未落实“场所码”扫码管控措施,违反鹤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2年第9号)通告。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波行政拘留。

  案例2

  2022年04月04日,浚县伾山街道办“爱心养老院”负责人田某芝未在其院内张贴“场所码”、“行程码”和“健康码”,对外来人员未落实“场所码”扫码管控措施,违反鹤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2年第9号)通告。公安机关依法对田某芝行政拘留。

  案例3

  2022年04月04日,浚县小河镇王婆大虾饭店负责人张某灵对进入饭店人员未落实“场所码”扫码管控措施,违反鹤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2年第9号)通告。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灵行政拘留。

  疫情期间相关案件的办案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于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期限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对于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未能作出逮捕决定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办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为限,退查和延长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且客观必要为原则。

  小编再次提醒大家,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规定,主动服从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安排。不要逆道而行,在风口浪尖上拔刀。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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