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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开鲁警方抓获潜逃24年逃犯 杀人潜逃20年还能追诉吗?

时间:2021-09-22 来源:网络

在现实社会中,有一部分不法分子不但犯下恶毒的罪行,还畏罪潜逃。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些逃犯终将被抓获。但一部分案件已经过去20年之久,是否还可以追诉呢?金牌律师网的小编用相关案例为您解答。

今日热点:据介绍,1997年8月13,家住开鲁县小街基镇的少女王某玉米地被害。案发后,民警开展大规模排查走访,在入户过程中获取重要线索,宋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当民警赶到宋某家里时,宋某已畏罪潜逃。民警通过对宋某的关系网进行梳理,了解到宋某家里共兄弟四人,除了宋某,其他三人已全部迁移山东,考虑到宋某极有可能投奔兄弟,专案民警立即前往山东,但经过多方调查,宋某仍不知所踪。

24年来,开鲁警方一直在搜寻宋某的踪迹。通过大量的工作,开鲁警方成功获取了宋某在甘肃省白银市活动的重要信息。2021年9月18日10时,专案组奔赴白银市展开调查,在当地警方大力支持下,经连夜摸排于19日7时在景泰县兰石农场一果园发现嫌疑人宋某。并于次日清晨,成功将宋某抓捕归案。

通报称,到案后的宋某仍拒不交代真实身份,随着民警就地突审,宋某最终供认其就是强奸杀人潜逃24年的案犯。

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1988年8月7日23时许,怀化市新晃县李树乡的杨铁星(以下均为化名)疑心同村的姚小林偷盗自家抽水机零件,借着酒劲,将姚小林刺死……此后,杨铁星开始了长达28年的逃亡生活。2016年5月,杨铁星在云南省丘北县被警方抓获。

近日,由怀化市新晃县检察院引导侦查并层报,杨铁星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已过追诉时效案件可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

记者:该案过去已经立案并在网上对杨铁星进行追逃,为什么称已过追诉时效?

检察院:《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承办人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发现,虽然1988年8月8日新晃县公安局已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并于同年8月15日对犯罪嫌疑人杨铁星进行通缉,但是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承办人认为,该案于1988年8月7日发生,虽然进行了通缉但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现在该案已过20年的追诉期,故该案已过追诉时效。法律规定,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记者:对于此种已过追诉期的案件如何进行追诉?

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但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因此检察机关对杨铁星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立即建议公安机关启动核准追诉程序,并制作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案件本身及核准追诉程序所需要的相关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手续。

记者:为什么要坚持对杨铁星进行追诉?

检察院:在收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报请核准追诉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杨铁星的相关材料后,检察机关立即进行审查,并积极做犯罪嫌疑人杨铁星家属的工作,争取其家属能对被害人姚小林的家属进行赔偿;主动上门听取了姚小林母亲的意见和充分考虑了杨铁星的律师的意见后,认为该案虽然已过追诉时效,但是杨铁星涉嫌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仍然存在,案发后迄今未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潜逃二十八年被抓获后又曾试图实施自杀行为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不追诉会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的稳定、影响公安机关对类似案件侦办的积极性,造成当地群众认为检察机关放纵犯罪的误解,同时也助长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潜逃的侥幸心理。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案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犯罪的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恶劣。有效追诉期也不是免死金牌,该判还得判。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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