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3 来源:网络
近期,一女子为了“修复征信”,差点被骗16万元。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现在的骗子不得不说套路很多,大家要注意了!那么,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江津警方成功劝阻一起虚假征信诈骗,避免群众经济损失16万元,被当事人多次感谢。5月7日中午12时40分左右,刘女士到江津区东城派出所报警:“警察同志,我好像遇到了诈骗。”
原来,7日中午,刘女士在购物时接到自称是银行客服的电话,称之前办理的银行卡有不良信用记录,要求刘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刘女士一听,就会影响信用调查。她非常焦虑,很快问她该怎么办。
随后,在“客户服务”的指导下,刘女士下载了会议应用程序,并与“客户服务”屏幕分享,并将她的银行账户和密码发送给了对方。此时,担心和怀疑的刘女士突然想起了社区警方最近在居民组进行的反欺诈宣传,于是迅速报警寻求帮助。与此同时,刘女士发现她的手机银行登录密码已经改变了。
这是一个典型的欺诈行为!派出所警方立即联系区反欺诈中心警方,对接银行保护刘女士账户,并告诉刘女士,这是“虚假信用”欺诈,骗子利用受害人担心留下信用污点心理,解除绑定,关闭权限,引导受害人将账户资金转入对方指定账户,然后实施欺诈。
几分钟后,经警方确认,刘女士的银行账户已成功停止支付,没有损失。刘女士兴奋地说,如果警方没有及时有效地处理,他们的血汗钱将被浪费,感谢警方成功地保留了他们的银行卡16万元!
随后,警方向刘女士详细介绍了各种电信欺诈的特点、欺诈手段等,并为她下载和安装了国家反欺诈中心应用程序,进一步提高刘女士对电信网络欺诈手段的认识,提高反欺诈能力。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
2、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综上所述,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个人信用调查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删除或修改。如果你遭遇了诈骗,请及时报警处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