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28 来源:网络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劳动者会在工作时间和场合突发事故受伤,但我们都知道工伤认定后才能像企业申请相应的赔偿。那么,工伤是怎样认定的呢?以及职业病算工伤吗?金牌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今日热点:近日,河南郑州升和鞋材有限公司几位员工都患上再生障碍性贫血,大家表示这和自己的工作有关,他们都在鞋厂上班,之前鞋厂进了一批刷鞋底的胶气味特别大,一些工人们都陆续晕倒,大家也是在之后公司组织的体检中发现自己患上了再生障碍性贫血,有的严重的需要做骨髓移植,同时那批胶送到北京后检测出严重的苯超标。厂长表示这个事情和厂里没有直接关系。

一、工作原因导致腰椎病、颈椎病、视力下降,算不算工伤或职业病?
首先解释一下“工伤”和“职业病”的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认定为“工伤”。所以,在广义概念的工伤包含职业病。但是,工伤保险制度中,“伤”和“病”有严格的区分。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管伤在身体哪个器官部位,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我国对职业病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工作病”都能算“职业病”。
依据2013年国家4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法定职业病主要包括:尘肺病、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等。
上班族常见的腰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视力下降等疾病,都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即使因工作原因导致这些疾病,也不能算“职业病”,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上下班途中骑车(走路)摔伤:不算工伤!
很多人以为:上下班途中受伤,都应当算工伤。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有一个关键细节:“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上下班途中,自己骑车摔伤、走路摔伤、扭伤了脚、踩翻了下水井盖,掉进了下水沟等等,都不算交通事故,都不算工伤。
2、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本人主要责任”(50%以上),那也不算工伤了。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算工伤!
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上班进入单位内部范围,但还没走到工作岗位,也还没到正点上班时间,在单位内部的道路、广场、走廊、楼梯、厕所等地方摔伤,算不算工伤呢?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依据这一条,上下班前后在单位内部的道路、楼梯、走廊、厕所等地方走路或骑车摔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的典型原则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比较模糊情况,下面通过相关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三、出差的时候在酒店摔伤,算不算工伤?
案例1:职工A乘坐高铁出差,在高铁上被开水烫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案例2:职工B到外地出差,某天办完工作事情之后,在回住宿酒店的路上,走路摔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总结:在出差的过程中,因为工作事务,或者正常的个人生活事务,而受到伤害,或者突发疾病死亡,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或因工死亡。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在出差过程中,如果有以上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四、在公司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案例1:职工A代表公司参加外部某机构组织的羽毛球比赛时受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案例2:职工D公司组织的节日晚会上受伤,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总结:职工参加单位(包括单位工会、单位认可的兴趣小组等)组织的各种业余文体活动中受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是员工自发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伤,就不能认定工伤。
五、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去世,算不算因工死亡?
案例1:职工A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在活动现场突发心脏病死亡,后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
案例2:职工B在上班过程中感觉身体不舒服,于是请假回家,当晚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
法律依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因工死亡”。
这里有一条“很残忍”的分界线: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死亡,才算“因工死亡”,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就不能算“因工死亡”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一些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小知识,希望对您能够有所帮助。如果你身边有亲友发生了工伤,不知道应该如何维权,可以咨询本站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