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09 来源:网络
就业市场上的性别歧视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部分用人单位对女性的歧视方式可谓层出不穷。孕期、产期、哺乳期,都成了女性被歧视的原因。能力上不逊于男性,不少女性在机会的获取上却大打折扣。

女性求职者不应该受到歧视,有关部门也是非常重视。
最新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显示,招聘不得限定男性或者男性优先。
行动计划指出,引导儿童科学均衡饮食。有效控制儿童肥胖和近视,实施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保障儿童每天至少1小时中等及以上强度运动,合理安排儿童作息。
此外,行动计划指出,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规范招聘行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将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之中。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
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针对#不得限定男性或男招聘性优先#这一热门话题,也有部分网友表示:“这是在逼迫资本家不要为了效率只雇佣男性而歧视女性(资本不要物化工人)是没问题的政策,可以理解,但是不先把性别对立和女权问题解决了,这个政策看起来就会非常怪,首先我是支持这个政策的,但我认为现在不是时候。”不知道你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