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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公司迟到一次扣一千上热搜 负责人鞠躬道歉:官方已介入

时间:2022-01-07 来源:网络

  很多企业为了避免员工迟到,因此设下了迟到扣款的规则。大多数支持人都有过因迟到扣款的经历。最近,合肥一家企业,迟到一次扣一千。此事件一曝光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具体情况赶紧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合肥某公司职员在11月迟到三次被扣3000元,向记者寻求帮助。1月4日,记者上门核实,被该公司拒之门外。记者在门外遇到公司股东,却被骂“滚蛋”,后股东径直向公司走去。1月6日,记者再次来到公司,发现大门紧锁。同日,记者多次拨打涉事公司电话,未果。正因此事维权的职员小陈说,据规章制度规定,迟到一次扣1000。目前,小陈已申请劳动仲裁。

  案例

  2004年8月1日,王小苗入职某公司,从事会计岗位。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2017年2月19日,王小苗签收了《员工手册》。

  2018年1月4日,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理由是:2017年11月期间,王小苗多次出现上下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的情形,经统计仅2017年11月,王小苗累计旷工天数达11天。2017年12月5日,公司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谈话并向其送达了《最终书面警告》一份。

  2017年12月6日,王小苗拒不改正,仍然旷工。根据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之规定: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王小苗无视公司制度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对王小苗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18年1月15日,王小苗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2617.5元(11305元/月×13.5个月)。2019年4月16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苗2004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0元(4000元/月×13.5个月)。

  王小苗和公司都不服,均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的规定不合理,即使认定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该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公司据此制度与王小苗解除劳动关系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小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905.54元。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有失合理性,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若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本案中,公司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中:“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的规定扩大了劳动者的责任,有失合理性,因此《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与王小苗劳动关系的依据。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个企业要长远发展,离不开员工。给员工人文关怀尤为重要。小编再次建议企业,在制度公司制度的同时,要制度合理的制度。老板和员工在法律面前是完全平等的,企业罚款不是想怎么罚就可以怎么罚。任性而为的企业罚款,法律不会认账。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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