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10 来源:网络
几乎每天新闻报道里头就有一则有关贪污案件的,昨天,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了“百名红通人员”河南省漯河市委原书记、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贪污一案。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具体情况如何,赶紧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担任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在新西兰设立分公司为由,先后三次指使财务人员将公款转入其名下支票账户及其在新西兰开设的个人账户,非法占有公款港元、新西兰元、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08.88万余元。程三昌于2001年2月7日逃往国外。2002年2月8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程三昌后,程三昌未按要求到案。程三昌的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程三昌的近亲属委托辩护人代其宣读了最后意见。这是我国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贪污案。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案例
一、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杨炳洪,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蒙自市人,中共党员,蒙自市第二届人大代表及蒙自市新安所镇第二届人大代表,原系蒙自市新安所镇新安所村委会新街党支部书记兼新街四组组长。
二、案件事实
2014年2015年间,时任蒙自市新安所镇新安所村委会新街党支部书记、新街四组组长的犯罪嫌疑人杨炳洪,利用其协助蒙自市人民政府开展“2014年蒙新高速服务区改扩建项目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套冒领、制作并上报虚假征地面积明细表的手段,分别以其侄子吴有德、吴有林二人的名义,共计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93522元归个人占有,前述款项中,杨炳洪个人实际占有人民币37000元,余款人民币56522元由杨炳洪处置给吴有德、吴有林二人。杨炳洪因犯贪污罪,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 案件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特定。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犯罪主体为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小组长、系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二是该案发生在专项款物管理环节。职务犯罪种类单一,主要涉及专项款物管理环节。三是作案手段较为简单。犯罪手段表现出“虚套冒领、制作并上报虚假征地面积明细表”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四是犯罪涉嫌人具有一定相关的管理权力,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均掌握有相关的土地征用政策和管理信息。
四、犯罪的原因
(一)放松主观思想改造,忽视思想品德锤炼。杨炳洪2000年开始担任蒙自市新安所镇新安所村委会新街四组村民小组长,2004年被选为新街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同时兼新街四组组长,作为村里的带头人,平时不注重学习,忽视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忽视对个人思想品德锤炼,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关键时刻不能把握自己,彻底忘记了一名共产党员应该公而忘私,勤政为民,不沾不贪的道理;忘记了自己肩负的荣誉与责任。杨炳洪走上犯罪道路的事实揭示了一个简单而深刻的道理:如果放松学习,忽视对个人思想品德锤炼,思想上就容易蜕化变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捞取钱财的资本、牟取私利的工具。最终堕入犯罪深渊。
﹙二﹚法纪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绝大多数与手中掌握的权力有关,杨炳洪原系蒙自市新安所镇新安所村委会新街党支部书记、新街四组组长,在工作岗位上,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权力,在征收土地之前掌握有相关的土地征收政策和管理信息。较易掌握土地补偿款的来源和去向。本应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工作纪律,可是在经济利益的诱惑驱动下,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种纪律抛之脑后,利用手中的权力肆意践踏法纪,满足个人的贪欲和私利。在违法违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三)监督制约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从内部看规章制度,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薄弱,监督机制松懈,内部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从外部看,民主监督不到位。存在村务不公开、管理不民主的问题,村民小组工作缺乏透明度,使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手段难以到位。表现在相关职能部门未能严格履行职责,审核把关不严等职能缺位,由于杨炳洪手中权力过于集中,同时又缺少必要的监督,使其得以利用工作之便,实施犯罪行为,最终导致了案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贪污显然是违法行为,在我国是严厉打击的。不管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百姓,都要守住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莫伸手,伸手必抓。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