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03 来源:网络
我们都知道国家出于建设美丽新农村的需要,在农村地区已经开始推行殡葬生态化,也就是把传统的土葬改成火葬,火葬有占地面积少,资源消耗少等优点。但有部分地区却难以接受这种“新型”的下葬方式,有时甚至会和政府起冲突,这是怎么回事呢?

贵州省黔南州大塘镇水沟村,一村民杨某称,其母亲遗体在下葬后被镇综合执法队“抢走”后火化。而镇政府的回应是,杨某母亲去世后,他们先后三次下达殡葬改革的告知书,均被杨某拒签,后来不得已才让综合执法局按规定对遗体进行处置。
其中双方之所以争执不下,在于立场不同,所依据的理由不同。
杨某的理由是,按照当地民俗,亲人去世的七日内,必须下葬,一旦“入土为安”,就不能再打扰死者。如果当时殡仪馆的车能早点到,他当然同意火化,但是既然已经“入土”,那就无法同意了。
而镇政府的理由是,土葬是违法的,按照殡葬改革要求,遗体应该进行火化。同时镇政府回应,由于杨某所在村比较偏远,预约殡仪馆需要1-2天时间;而且杨某在9月27日母亲去世时并未要求镇里安排殡仪馆车辆,而是10月2日才要求,这样时间不够,10月3日能赶到已经很快了,是杨某自己没有预估好时间。
双方所述的如果都是事实,杨某没有估算好时间有过错,镇政府执法“抢走”遗体火化的行为,也有不妥。整个事件是一个习俗和法律之间哪个优先的问题,或者说是合理性优先还是合法性有限的问题。
法律层面上,依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实行土葬改革。我们不清楚杨某所在村是否属于土葬改革地区,如果是的话,那么他确实有权将其母亲土葬。
此外,《条例》还明确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可以进行土葬,杨某所在村如果不在土葬改革地区,其母亲如果是上述少数名族的,也可以土葬;
否则,杨某的目前依法应该火葬。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小编想说就算土葬行为在该地区不合法,但执法也要考虑相关习俗,温情执法,以后民众才能更加积极配合。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金牌律师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