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09 来源:网络
9月2日凌晨1点,杭州的钱塘区新湾街道罗女士下班后在电梯里经历了可怕一幕。 究竟是什么样的遭遇让罗女士事发后久久不能平静呢?

原来当日罗女士回家乘坐电梯时,一上身赤膊男子也与她一起进入电梯。罗女士住在23层,赤膊男子按下了21层。然而就在电梯到达9层时,该男子突然抱住罗女士,并威胁道 “别动,动就弄死你”,罗女士慌忙说“我不动我不动”,同时一只手推着该男子,另一只手掏出包里的手机想打电话。男子死死按住罗女士拿掏手机的手,同时不断用嘴在罗女士脸上蹭。
很快电梯到达23层,门一开,罗女士便大喊救命,同时不断向电梯外挣扎。罗女士的室友杨女士闻声赶来,男子朝她吼道:“这是我老婆,我们吵架!”同时按下负一层的按钮。杨女士大喊,一边用脚挡着电梯门去拉罗女士。
罗女士另外几个室友也都赶到了电梯口,男子见来了这么多人,便一把将怀里的罗女士推出电梯门,而后下楼。
罗女士回到宿舍就报了警,新湾派出所民警,不到半小时,就在一足浴店将其抓获。
男子姓陶,据其交代当时喝了很多酒,当他在电梯口看到罗女士后在酒精的作用下起了色心,于是进电梯开展了一系列猥亵动作。
目前,陶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像陶某这种当众猥亵妇女的应当怎么判?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猥亵罪的,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猥亵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后,小编也想要提醒各位女性朋友,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安全,特别是夜间单独出行更要时刻保持警惕,最好结伴而行。企业也应该加强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