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19 来源:网络
近日,广州一公司制售伪劣防护服 ,涉案货值超25万,1人被刑拘!那么,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是否构成犯罪? 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 2021年11月19日,从广州警方获悉,近日,广州增城警方破获一起生产销售伪劣防护服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涉案货值25万余元。近期,增城警方接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在增城有人生产销售伪劣防护服。办案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发现新塘镇某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有重大作案嫌疑。11月4日,增城警方在新塘镇一创意园内,将该公司负责人董某(女,26岁,河北人)抓获。
经查,嫌疑人董某在新塘镇经营一间小规模的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隔离衣、橡胶手套等产品。为了牟取私利,董某从6月起,通过低价购买无任何标识、商标的防护服,然后私自印刷知名品牌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包装袋和包装纸箱,再聘请员工在其公司生产车间包装封箱,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共计销售12000件伪劣防护服。后经检验,董某生产销售的防护服,外观、过滤效率、微生物指标三个项目均不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经审讯,嫌疑人董某对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董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
2月8日,警方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网上售卖假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对此,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会同怀柔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后经连续奋战,专案组会同怀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于2月11日在庙城镇成功端掉涉案团伙用于存放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窝点,现场查获一次性“三无”口罩9900余个、防护服9400余套、防护镜2900余个。
让专案组意外的是,民警在检查该窝点地下室时,发现还囤放了几千套“名牌”化妆品,经初步查看,这些“名牌”化妆品摆放凌乱、做工粗糙,后经相关品牌公司认定,均为假冒品牌的产品。据统计,民警在该窝点查获假冒名牌化妆品9000余件(套)。
后专案组兵分两路,于2月29日在北京、海南两地同时收网,相继抓获周某某(男,42岁)、高某(男、32岁)和赵某(女、43岁)三名涉案人员。
经审查,该团伙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交代原本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疫情发生后,便“转行”开始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目前,周某某等三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怀柔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2月27日,环食药旅总队接举报称,某公司通过微信从刘某(男,30岁)处购买了2300余套防护服,准备捐赠给湖北武汉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疫区环境和医疗废物监测,但收到的防护服均为“三无”产品,且质量较差,达不到防护作用。接到线索后,环食药旅总队高度重视,立即会同延庆分局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并同步协调相关部门迅速启动检测绿色通道,将涉案防护服送检。经检测,嫌疑人刘某销售的防护服均为不合格产品。3月4日,专案组将刘某抓获归案。经审查,因疫情期间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紧缺,刘某便伙同聂某某(女,26岁),通过销售伪劣防护服牟利。3月5日,聂某某被专案组抓获。目前,刘某、聂某某二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延庆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防疫物资、以次充好等不法行为是违法的,不法分子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市民可通过正规渠道向有资质的商家购买相关物资,谨防上当受骗。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