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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铎涉嫌受贿、容留他人吸毒被公诉

时间:2023-07-12 来源:网络

  近期,一辽宁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刘家铎涉嫌受贿、容留他人吸毒,被公诉。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莫伸手,伸手必抓!那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辽宁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刘家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分别调查、侦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家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家铎在担任铁岭市公安局副局长,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总队总队长,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局局长,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家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依法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1

  4月27日,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鲁某某因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显示,被告人鲁某某在秭归县县城和宜昌城区酒店开房,容留他人吸毒4次。2023年2月,被告人鲁某某在秭归县茅坪镇某酒店房间内,2次容留尤某某、崔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同月,被告人鲁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某酒店房间内,2次容留胡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鲁某某曾经受行政处罚和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酌情从重处罚;又因其在涉毒线索排查中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2

  近日,斗门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陆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陆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7月,被告人陆某在其租住的井岸镇某小区房内,三次容留黄某、曾某等人,通过自制吸毒工具“冰壶”,用烫吸方式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人数最多时达5人。2021年9月1日,被告人陆某被抓获。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结合被告人陆某是累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等量刑情节,斗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此罪包括主动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也包括在吸毒者的要求下提供场所;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宾馆、酒店或其他隐蔽的场所。而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以及持续时间的长短,将会作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不要有侥幸心理,一旦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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