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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状告邹恒甫案二审获支持

时间:2014-12-24 来源:网络

 法制网北京12月23日讯   因在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连续发布十余条信息指称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邹恒甫被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诉至法院。随后,一审法院判决邹恒甫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微博并连续七天向原告赔礼道歉,邹恒甫不服,提出上诉。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在2012年8月21日,邹恒甫发表微博称,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当晚,邹恒甫又发微博称,“这种院长主任教授通过总在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认为该微博侵犯其名誉权,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邹恒甫提出上诉。其认为,“自己行为仅属于批评,没有侵犯梦桃源公司名誉权的主观故意,故没有侵犯名誉权;至于北京大学,则不时本案的适格被告。”邹恒甫认为,自己微博上所列出的北大科长、主任、教授,都与北大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在“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未提出名誉权受损主张的情况下,北大没有提出控告的资格。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二审期间,邹恒甫提交了两篇新闻报道,试图证明其发表言论的来源真实。对此,法院认为,上述报道与涉诉微博所指向的内容没有关联性,不予采纳。同时,综合各项证据,法院认为,邹恒甫存在主观过错,实施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的加害行为,导致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且其行为已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构成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情节所做出的责任认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邹恒甫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合理适当,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文章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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