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30 来源:网络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各大公司之间的明争暗斗也是数不胜数。借着用户、或者测评的名义给对方泼脏水的事件频频发生。其实,侵犯名誉权的事情在我们普通人身上也不少见,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打好名誉权纠纷官司呢?金牌律师网的小编为您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说明。
今日热点:抖音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知乎,案由为名誉权侵权。抖音认为,知乎热榜上的话题回答存在多处诋毁抖音的不实信息,请求法院判令知乎删除相关内容、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源于3天前的一个知乎话题。9月25日,知乎上出现“全网互联互通下,为什么抖音对屏蔽第三方外链保持沉默”的话题。该话题在知乎热榜最高排名第17位,目前浏览量58万多,有106个回答。上榜后,该话题被知乎官方锁定,其他人无权编辑。

【相关案例】
一、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系被告Q公司的前员工。2014年9月,被告Q公司曾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主张原告周某侵犯其商业秘密等,后因为证据不足败诉。2020年8月,被告公司的销售负责人即另一被告黎某向公司客户发送一份《说明函》,在函件中提及周某曾担任公司研发部负责人,因价值观不正,被公司劝退,离职之后,大量恶意抄袭公司各类产品,侵犯公司专利并涉嫌不正当竞争,公司正在采用诉讼手段等内容。原告周某从部分朋友和客户获知该《说明函》后,认为被告Q公司、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Q公司、黎某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名誉侵权损失费200000元。
二、答辩要点
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证据来源合法,该证据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2、即便《说明函》真实存在,被告的发函行为系封闭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言论,未对外公开;
3、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并有损害后果。
三、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告黎某通过发《说明函》的形式,向Q公司的特定客户沟通说明相关情况,属于正常的商业沟通的内部函件。虽然《说明函》所使用的“价值观不正”“恶意抄袭”等言辞确有不当之处,但属于被告Q公司与特定客户的内部沟通函件,并未针对不特定的社会主体广泛发送,难以认定被告存在故意散布不当言论贬低原告人格的过错。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其获取《说明函》的合法渠道,亦未能有效证明社会公众对原告周某存在负面的评价,不足以认定存在原告周某人格遭到贬损的侵害结果。原告相关诉讼请求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评析
从法院观点可以看出,法院在说理部分基本采纳了我们的答辩意见。
1、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应当具有公开性。
本案中,原告周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说明函》等证据,只能显示被告黎某向特定客户发送《说明函》,而并非向不特定公众发送。从形式上看,《说明函》属于被告与客户间的正常通信,属于封闭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言论。如果有证据证明系他人转发,确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也应由转发人承担责任。因此被告发函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也不存在故意侵犯其名誉权的故意。
2、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及造成损害的结果应当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侵犯名誉权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属于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原告周某无法证明其获取《说明函》的合法渠道,首先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上就输掉先机;其次,其举证未能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遭到贬损的结果。因此,原告周某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其诉求自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六、结语
换个思路,从原告角度来看,名誉权纠纷关键在于举证要抓住重点,即存在侵权行为、侵权故意和损害结果,以及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证明侵权行为时,要着重证实其侵权行为具有公开性、面向不特定大众;在证明损害结果时,要着重证明名誉受到减损、社会评价降低。只有掌握这种底层的诉讼逻辑,才能更高效精准地打好名誉权纠纷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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