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0 来源:网络
今日,最高检依法对蔡鄂生决定逮捕 ,因涉嫌受贿。报道一出,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有网友留言道: 又一大虎落马,贪官真的是多啊!行贿罪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具体情况赶紧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月10日,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蔡鄂生作出逮捕决定。
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1
据山西省纪委监委消息:山西省地质勘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熊燕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山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熊燕斌简历
熊燕斌,男,汉族,1968年9月生,江西丰城人,本科学历,1991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7月参加工作。
历任江西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山西省朔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朔州市委书记。2021年9月,任山西省地质勘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正厅长级)。
案例2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广东省广州市监委对拱北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熊振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熊振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活动安排;违反组织纪律,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房产,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说情打招呼;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海关执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熊振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目无党纪国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海关总署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熊振国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熊振国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熊振国简历
熊振国,男,汉族,1966年5月出生,河南信阳人,大学本科学历,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9年7月至1993年3月 南宁海关征税统计处干部;
1993年3月至1994年9月 南宁海关征税统计处稽查科副科长;
1994年9月至1995年1月 南宁海关政策法规研究室干部(正科级);
1995年1月至2000年12月 南宁海关关税处副处长;
2000年12月至2005年1月 南宁海关办公室主任(正处级);
2005年1月至2008年2月 南宁海关所属桂林海关党组书记、关长;
2008年2月至2011年9月 南宁海关所属防城海关党组书记、关长;
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 南宁海关监管通关处处长;
2013年9月至2018年8月 拱北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副厅局级);
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 拱北海关副关长兼中山海关党组成员、关长;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 拱北海关副关长兼中山海关党委委员、关长;
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 拱北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兼中山海关党委书记、关长;
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 拱北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中山海关党委书记;
2020年12月 拱北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
行贿罪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综上所述,在我国行贿是严厉禁止的行为,但是还是存在非常多的贪污行为,贿赂行为。如果你身边有这样的事件,请及时举报。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并且阅读相关的法律条例不踩法律的雷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